記者 | 侯卓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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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記者從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獲悉,為幫助施行“碳達峰、碳中和”目标,支援國家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在銀保監會的指導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公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該《條款》的施行也意味着新能源消費者能夠逐漸購買全新的專屬商業險種。

此次《條款》最大的創新在于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提供有效和有針對性的保險保障。在保險責任上,既為“三電”系統提供保障,又全面涵蓋新能源汽車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的使用場景。
并且該《條款》還明确了,除主險保障範圍擴容外,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中還增加了6個新能源車特有的附加險,分别為: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體損失補償險、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與傳統車險條款相比,《新能源汽車專屬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進一步放大,更适應新能源車的特點,不僅考慮到新能源車存在的自燃風險,還考慮到“三電”(即電池、電機和電控)的損壞風險。
對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表示,新能源汽車以動力電池作為儲能裝置,車輛輔助裝置延伸至充電設施,在車輛使用過程中,除了傳統的交通意外風險,動力電池起火、爆燃引發的重大事故構成新的風險因素,對于這些風險,需要進行産品創新,在保險保障和保險服務上實作更新換代。
具體來看,根據《條款》第一章“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的第六條顯示,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下列裝置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車身;
(二)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
(三)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裝置。
使用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也就是說,新能源汽車及核心“三電”在行駛、停放及充電時發生事故(包括自燃),可享受商業險的賠付。
在《條款》第二章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的第二十條中顯示,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緻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财産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并且,在第二十一條中明确表示,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确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另外,《條款》中我們還注意到,此次新釋出的檔案還對新能源汽車出現問題的場景、責任、保障等進行明确劃分。
首先在保險場景上,《條款》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的特點,公布《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既涵蓋本車損失,又包含充電樁等輔助裝置自身損失以及裝置本身可能引起的财産損失及人身傷害;集中解決新技術應用中,輔助設施産生的風險。
其次,在保險責任上。《條款》以列明式的表述,突出新能源汽車“三電”系統的構造特征。如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等,同時,将保障範圍擴大至車輛特定的使用場景,如自助充電、專用車輛工程作業等,更新優化傳統車險的内涵與外延,增強了條款的适用性、針對性。
最後在保險保障上,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過程中的風險,設計《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承保由于外部電網輸變電故障、電流電壓異常等導緻的車輛損失,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條款》愛之初按照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費率切換時間,所有新保和續保的新能源汽車,但不包括機車、拖拉機、特種車,統一适用《新能源汽車示範條款(試行)》承保,不再适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
非新能源汽車不能适用《新能源汽車示範條款(試行)》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