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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一錘子”買賣有損農民權益

作者:直覺是一種感覺

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已分别于2020年1月1日和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新法最大的亮點之一在于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而且明确規定可以通過出讓、聯營、投資入股等方式。

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作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促進了農村建設用地市場的發育,理順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關系,有利于集體土地所有權權益和農民土地财産權益的實作。

但客觀地講,所有的入市方式中,出讓屬于“一錘子買賣”,它讓渡了一定期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而在這以後的土地收益及其土地增值與農民沒有關系。是以,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是一種保護和實作農民利益的最佳模式。

土地是越來越稀缺的資源,土地價格會随着社會經濟發展而提升。是以,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應更多采用入股、聯營等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這樣有利于保障農民收入持續性增長。

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一錘子”買賣有損農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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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一錘子”買賣有損農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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