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規定:
靈活就業參保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者,其遺屬可享受領取撫恤金待遇。
具體發放标準如下:
一、計發基數按照參保者死亡當年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計算和發放。
二、根據死亡者本人的繳費年限确定計發月數。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三、具體計發月數如下:
① 繳費年限不滿5年:發3個月。
②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發6個月。
③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發9個月。
④ 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每多繳一年保費,多發一個月。
⑤ 繳費年限滿30年以上,按30年計算,最多發放24個月。
四、已退休的靈活就業參保者:返還個人賬戶全部餘額。
五、撫恤金的領取地為:
由死亡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并發放。
參保者死亡前的養老保險關系地包括臨時繳費賬戶所在地。
六、對于同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者,若兩個保險都符合領取待遇,其遺屬隻能任選其一領取,不可以兩個同時領取。
七、同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已将兩個險種合并,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參保者,隻能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遺屬待遇,不可以領取職工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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