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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其他合法的遺囑形式

作者:趙娜婚家律師

除了自書遺囑及代書遺囑,《民法典》還對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予以确認,并做出明确的規定。前三種遺囑都必須經兩名以上見證人現場見證立遺囑的過程,具體操作可以參考上一篇 關于代書遺囑的要件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的明确規定,列印遺囑必須經遺囑人和全部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都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頭遺囑的适用有更為嚴格的要求,必須是遺囑人在危急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并且當危急情況消除之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失效。

《民法典》為了更充分地保障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明确規定當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公證遺囑效力的優先性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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