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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探源(十):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

作者:法學小将

1748年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t,1689~1755年),是法國18世紀資産階級啟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資産階級法學理論和“三權分立”學說的創始者。

法學探源(十):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出生于法國波爾多附近的一個貴族家庭。祖父是波爾多議會的議長(即波爾多法院院長),父親曾擔任軍職。孟德斯鸠早年喪母。19歲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并擔任講師。1715年,他和一位有錢的軍官之女茵·德·拉特麗格結婚,這給他帶來了一筆豐厚的嫁妝。次年他繼承伯父職位擔任波爾多議會議長。但之後由于厭倦,他将這一世襲的職位出賣,獲得巨額資财,開始長途學術旅行。他周遊奧、匈、意、德、荷、英等國,廣交名人學者,他博學多才,除專攻法律外,還研究曆史、哲學、社會學和自然科學,曾先後被選為法蘭西學院院士、英國皇家學會會員和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非常寬裕的經濟基礎、廣博深厚的學識、周遊歐洲列國的特殊經曆,使得孟德斯鸠養成了一種“妥協的”、“溫和的”(moderate)、“謹慎的”(張雁深語)性格,和霍布斯相比,孟德斯鸠則顯得要溫和得多,也遠沒有盧梭的激進,這同時也訓練了孟德斯鸠溫和的思維方式,在孟德斯鸠的作品中,溫和的國家、溫和的政體、溫和的法律、溫和的統治者這些字眼随處可見。

孟德斯鸠生活的時代正是路易十四的時代。路易十四奉行“聯即國家”的專制主義的統治方式,生活驕淫無度,國内社會沖突尖銳複雜,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廣大平民無法生存,頻繁發生暴動,資産階級也在封建主義陰影的籠罩之下無法登上政治舞台.因而,他們都迫切要求推翻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奪得政權,建立新的國家。此外,從英吉利海峽彼岸吹來了争取人權和自由、反對封建專制的風尚,也吹來了洛克等其他資産階級啟蒙思想家的思想。以上種種原因使得法國封建主義統治走向沒落,資本主義生産關系得到迅速發展,資産階級革命即将到來成為必然。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理論正是适應這一時代的要求,反映了當時法國資産階級的需要,成為他們反封建鬥争中的武器。

法學探源(十):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長篇著作主要有三部: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多·馬多”發表《波斯人信劄》一書。他在書中假托兩個波斯貴族旅行歐洲時的通信,對當時法國的封建專制統治進行無情的抨擊。該書出版後,風行一時,孟德斯鸠是以一躍成為全國矚目的人物。1734年他發表《羅馬盛衰原因論》,在該書中,他得出結論,羅馬的興盛是由于設立共和制度、法律開明、統治者賢智、民風質樸、品德良善等等;而羅馬的衰亡則是由于施行君主政體的統治和對外的掠奪政策以及民風敗壞等等。①1748年,孟德斯鸠發表其最重要的著作《論法的精神》,這是經過20年的長期研究才完成的巨著。從某種意義上說,《論法的精神》是對《羅馬盛衰原因論》的深化和擴充。不同的是,相隔十多年,孟德斯鸠變得更加溫和,他改變信奉共和政體的初衷,轉而贊賞具有較多保守色彩的君主立憲制。《論法的精神》發表後,在轟動全國的同時也遭到教會等封建勢力的猛烈攻擊。《論法的精神》一書出版後在當時就被譯成多種文字,在歐美各國風靡一時,不到兩年即印行了22版。在20世紀初,也就是在大量接收國外思想的民國時期,有了中譯本。《論法的精神》最先是由何禮之、程炳熙、張相文等譯為中文,書名為《萬國精理》(1902年)。1913年又有嚴複的譯本,書名為《法意》。1961年商務印書館張雁深的新譯本《論法的精神》出版,并于1982年列為漢譯世界學術名著。

孟德斯鸠傾其一生的精力編寫出《論法的精神》這部巨著,這是一部汲取資産階級法學精華的經典著作,也可以說是一部集政治、法律、曆史、地理等方面知識為一體的百科全書。他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讨論了法與政體、法與自由、法與氣候、法與土壤、法與民族精神、法與貿易人口、法與宗教等等方面之間的關系,重點論述了自然法理論、政體學說、分權學說、法治思想等方面的内容。

法學探源(十):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

細細讀完孟德斯鸠的巨著《論法的精神》,一個很強烈的印象就是他的研究方法的客觀性和科學性,他堅持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秩序中考察法律的精神,我們可以從中看出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一個國家的政體、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人口以及宗教等等均可以看做是一個國家基本的社會狀況,而一國的法律狀況是這個國家種種社會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這實際上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的實證研究方法。還有一點不得不再次提到,那就是分權學說,人們一說起三權分立,自然而然地便會把它歸功于孟德斯鸠。分權學說最早淵源于亞裡士多德、波裡比阿的混合政體理論和西塞羅的權力制衡原則,在洛克的闡釋下漸趨明朗,孟德斯鸠承起這跟接力棒走得更遠,但互相分立和制約的三權如何獲得很好的平衡則更多的是孟德斯鸠之後的事情了。立法權在孟德斯鸠這裡當然具有很高的地位,他贊賞英格蘭通過貴族與資産階級妥協而建立資産階級自身統制的方式,希望法國的資産階級革命也以這種方式進行,相應地立法機關被分為兩院:平民院和貴族院。孟德斯鸠的分權學說遠沒有後來美國三權制衡的憲政那般精細,比如說三權之一的司法權是一種非常軟弱的權力,既無财權也無軍權,法官也嚴格遵照成文法典審判案件,其任期也根據實際需要而确定,通常是很短的任期。司法權的真正開始強大起來是在1803年馬歇爾大法官在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中确立的司法審查制,闡明法律的意義是司法機關的職責。

法學探源(十):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是個有錢人,代表大資産階級的利益,《論法的精神》發表于法國大革命之前的41年,他沒法預知法國革命的方式,不可避免地有其時代局限性。例如,他在憲政上主張仿效英國實行與封建勢力妥協的君主立憲制,這種方案并不符合當時法國社會沖突異常尖銳的現狀;多少有些誇大自然地理環境對法律的作用;在分析亞洲國家特别是中國的狀況時他過于借用他所熟悉的應用于歐洲更有效的一套參照系,因而顯得不太準确。諸如這些,讀者在研讀這部名著的時候自然會予以慎重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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