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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大白兔奶茶侵權“大白兔”商标,光明乳業獲賠25萬元

作者: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 通訊員 張超

兩家食品公司因生産的“網紅大白兔奶茶”侵權“大白兔”商标,連同銷售商行一起被“大白兔”商标權利方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乳業”)訴至法院。

網紅大白兔奶茶侵權“大白兔”商标,光明乳業獲賠25萬元

侵權商品銷售網頁截圖 上海徐彙法院 供圖

11月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徐彙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上海徐彙法院介紹,1993年7月,上海商标局出具證明函,證明“大白兔”商标屬馳名商标,受法律保護。2019年9月,光明乳業取得“大白兔”商标為期兩年的授權,擁有相關訴訟權。之後光明乳業推出的“大白兔奶糖風味牛奶”上線,廣受消費者青睐。

2020年底,原告光明乳業發現某食品公司作為監制商委托另一食品公司生産“經典三合一奶茶風味固體飲料”并大肆銷售。該飲料在較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字,且這三字與“大白兔”商标中的“大白兔”基本相同。某商行在明知侵權屬性的情況下,仍在其營運的涉案店鋪内銷售該飲料,并為進一步強化混淆效果進行了文字标注和圖檔關聯。光明乳業認為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就權利商标享有的權利,是以訴至法院。

上海徐彙法院審理查明,被控侵權商品“網紅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與權利商标中作為主要識别要素“大白兔”同樣的内容,二者具備共同的顯著識别要素,法院據此認定“大白兔”文字與權利辨別構成近似。被控侵權商品文字标簽較為醒目,對于公衆而言,除視覺上獲得深刻印象外,極易将該文字與具體的商品提供者相聯系,起到了訓示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标性使用。考慮到“大白兔”文字被實際使用在奶茶飲料上,與權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飲料、奶茶等屬于相同商品,足以緻使相關公衆在接觸的過程中将其與權利商标發生混淆、誤認。

法院認為,依法核準、有效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光明乳業作為經權利商标專用權人明确授權的被許可人,現權利商标現為存續狀态且在有效期内,光明乳業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屬侵害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上述侵權商品的亦構成侵權。是以,法院認定三家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對權利商标的侵害。

綜上,上海徐彙法院一審判決兩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對權利商标的侵害行為,賠償原告光明乳業經濟損失25萬元、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6千元;判決商行在3萬元範圍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責任編輯:高文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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