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善与恶的问题,最迟从公元前500年左右就开始讨论,并且仍在讨论。这种情况至少说明了以下两个问题。首先,人性对人类很重要。第二,人性的善恶问题还没有解决。从古至今,关于人性善恶的讨论,学派之所以被众目睽睽之下,有很多原因,但主要原因只有两个:一是人性和人性的概念不明确。其次,直到今天,人们仍然没有真正认识到人是什么。因此,本文主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人性是什么?人性的善与恶是什么?二、人是什么?人如何成为人类?第三,人性是善还是恶?
一、人性的善与恶是什么
首先,讨论什么是人性。人性是人性属性的缩写,所以要找出人性是什么,首先要找出什么属性(事物的属性)。经过我的仔细审查和思考,可以肯定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对属性的概念给出准确的定义。属性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概念,但在形式逻辑中,找不到属性的精确定义。例如,一个好的"形式逻辑"这样定义属性:"我们将事物的性质和关系称为事物的属性。(1)哲学词典也以这种方式定义了属性:属性"在逻辑上指的是对象的本质和对象之间的关系,包括状态,行动等。"2 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以这种方式定义属性被称为循环定义,这是一个逻辑错误。原因是自然在字典中被解释为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不同的基本属性。形式逻辑是一门发展了2500多年的学科,不应该有这样的低级误差,所以我认为不是逻辑学家的错,而是逻辑学家的无助,即属性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人类认知的盲点。我的演讲是对的和错的,我们可以讨论它。事实上,逻辑学家早就知道这种尴尬,所以一些逻辑学家称逻辑中的这种属性定义为属性的扩展定义。当然,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扩展定义不能取代定义的内涵。就像有人问你一个人是什么?你回答:人包括白、黄、黑等,人们会对你的回答满意吗?
就像事物的属性一样,人类的属性当然是认知的盲点。然而,有人会说,中国古代上百个孩子已经被人性所定义,该如何解释呢?答案是肯定的,他们的定义都不是人性的定义。例如,告密者说:"生命的意义。(3)骡子说:"生命的原因是自然。(4)董仲书说:"作为他生命的自然之都,为自然而生。(5)刘翔说:"性,也是天生的。"6 这些说法具有类似的意义,用现代术语来说,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孟子说:"人与兽不同"(7)意为自然,但他认为人的差异不是学来的,不能是,不在乎,所以他讲到人性,虽然不是上面,但是他讲的人性也是人类的一种自然属性。这些说法都没有真正定义自然的本质,事实上,它们都是片面的。然后程伟、朱薇等人提出了性的概念,试图探索人性与原始宇宙的关系。好的想法,但因为他们的哲学理论不科学,他们对人性的概念只是空洞的想法。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并不满足于古人的这些定义,但对人性也有一些不同的定义。我认为,在陈尚志的《人文原理》中,对人性的定义要好数一数。陈尚志认为:"人的所有元素都是人的属性。"(8)我是说这个定义更好,只是它比古人向前迈出了一小步,虽然它仍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定义,但它是一个更好的抽象。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具体的。然而,它不是感觉的具体细节,而是理解的细节。辩证逻辑还认为,只有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概念才是科学的概念。根据这些观点,可以得出结论,陈尚志的定义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解,他只是能感受到具体的抽象,还没有这种抽象能够理解的具体,所以陈尚志这个定义还不是人类属性的准确定义。
我认为:事物的属性是事物的内在部分和整体事物的各个部分,是事物作为一个整体的事物和其他东西,所有相对运动和相互作用的特征的总称。因此,以这种方式定义属性有两个原因:首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将物质的性质视为物质内外相对运动和相互作用的特征。例如,在科学和化学中,无论是关于物质的物理性质还是物质的化学性质,都是关于物质内外的相对运动和相互作用。物体的颜色是反射一定频率太阳的光波的颜色;物体的电导率是物体内流动的电子的质量;物体的重量是物体与地球之间相互吸引的量;物体的温度是物体内部粒子运动的速度;物质的化学性质是当原始材料分裂成原子或原子簇,然后重新组合成新物质时。二是这个定义完全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物质相互作用的结果,运动是物质的基本属性。根据这些原则,将事物的属性定义为事物内外相对运动和相互作用的特征是完全有意义的。我为我的定义找到了两个原因,实际上分别是通过归纳和解释来推理和证明这个定义的。所以,我的定义是有道理的。
人类内在与外在的相对运动和相互作用是生理活动、心理活动与无意识和有意识的外在活动,因此人的属性(人性)是人类一切生理活动的总称,心理活动与无意识、有意识的外在活动。例如,人类的消化活动、呼吸活动、血液循环活动、神经传递活动等生理活动,都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都是人的属性。人们的理解力、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也是特征,这些特征也是人的属性。人们的享受、生产、占有、教育、政治等活动也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人的属性。当然,人也必须具有一般属性,例如形状,重量,温度,颜色和其他非生物物体。但是,这些属性包含在身体,心理和外部活动的特征中。例如,人类头发和皮肤的颜色是光波的反射和吸收特征。人类的体重是地球的引力特征。这些都是人类外部活动的特征。人体温度是人体生理活动的特征。总之,人体内各种相对运动和相互作用特征都是人的属性。人类的这些特定的相对运动和互动的特点是人类的所有元素。当你读到陈尚志对人性的定义时,如果不了解其中的元素,现在就是一种突然的领悟。
人们的属性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对它们进行不同的分类。在我们的定义中,我们将其分为三类:身体,心理和外部。通常人们将人性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属性是一个巨大的系统,本文讨论的是人性善恶只是这个庞大系统的一个特征,即人类善恶活动的这个特征。
下面我们来看看人性中什么是善与恶。因为人性只是人利益关系中的一种活动特征,人性只是一种外在的活动特征。人们简单的生理活动,心理活动不分善恶。人们习惯于用行为来指代人的外部活动,无论是有意识的外部活动,还是无意识的外部活动,都是人类的行为。在字典中只称一个人的有意识的外部活动人为行为是错误的。例如,在刑法中,人们总是说,精神病患者在无法识别或控制其行为时造成的伤害不是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刑法中,人类的无意识的外部活动被称为人类行为。人们的活动,人们的生活是词语意义的起源,字典的作用只是收集词语的意义,不能创造词语的意义。因此,在本文中,人类行为不仅代表了人类有意识的外部活动,也代表了人类的无意识外部活动。因此,所谓善恶的人性,就是人类行为的善恶。当然,这并不是说人性是善恶和人的生理活动,心理活动与心理活动无关,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基于人类的生理活动。其次,人们的自觉行为伴随着某人的心理活动。因此,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性是善恶是人的行为,但在具体分析中,我们绝不能忘记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的因素和作用。
那么人类行为的善与恶是什么呢?到目前为止,善与恶一直被认为是一对伦理学中的一个范畴(事实上,它应该是价值哲学中的一个范畴)。因此,只有在伦理学上我们才能找到善恶的定义,其他地方是找不到的。伦理学认为,"善是对符合某些社会或阶级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的肯定评价,恶是对违反某个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否定评价。"9 对于道德上善恶的这个定义,我想说:第一,这个定义是在中国和国外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其次,这个定义不适合在本文中讨论人性的善与恶。因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不同的,所以用这个定义来判断的善恶行为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恩格斯说:"善恶的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化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往往直接矛盾。"10)这意味着,如果这个定义被用来讨论人类行为的善恶,就没有人性的客观规律,善恶只是道德和法律的附庸。但事实并非如此,这是因为这个定义混淆了价值关系中的善与恶,以及政治立场中的是非。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在某人与他人的社交互动中,如果存在利益,收益或损失的交换,人们通常会对某人的行为做出两种判断。首先,某人的行为对他人是善是恶是一种价值判断。第二,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法律规范,或者不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这是对某人政治立场的一种对错判断。这是两种不同的判断。应使用两种不同的标准。善恶对一个人行为的价值,应该用善恶的价值标准来判断,一个人行为的政治立场是非,要用道德和法律原则来衡量。只有这样,才能对某人行为的善恶、对错作出科学判断。但是,伦理学中善恶的这个定义,是用道德、法律原则和规范来判断人类行为的政治立场的对错,然后用政治立场的对错来判断人类行为的对错。认为政治立场的正确是价值行为的善,政治立场的错误是价值行为的恶,以至于政治立场的对与错与价值行为的善恶完全是一回事,从而造成了恩格斯所说的那种混乱。因此,本文必须找出人类行为善恶的价值标准,只有用这个标准才能真正解开人性是善还是恶的古老谜团,才能真正发现人类行为善恶的客观规律。
现在我们来讨论人类行为善恶的价值标准,即人类行为善恶特征的科学内涵。在讨论这个概念时,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找出确定人类行为的善恶的意义应该在其中讨论。伦理学在道德和法律的原则和规范中定义善与恶是错误的。那么,什么是对的呢?我认为人类行为的善恶是一个利益和利益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在人类利益的关系中讨论人类行为善恶的内涵。而且,善与恶是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问题,当然应该与日常生活的现实联系起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如何看待善与恶呢?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判断人的行为有多好、多恶,一直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根据利益的得失来判断。例如,为了A和B两个人的利益,如果A的行为对B有好处,人们说A的行为对B有好处,如果A的行为对B不好,人们说A的行为对B不好。这是常识。在这个问题上,老百姓从未考虑过任何道德原则、法律规范。这显示了存在于生活中的善恶的价值标准。我们当然不能违反这个标准,我们必须遵循这个原则来界定善恶的含义。二是解决定义善恶的科学方法问题。我们知道,这种关系非常复杂。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双边关系;一个人和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三边的;一个人与多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多边关系。面对如此复杂的人际关系,笼统地思考价值标准是不可行的。科学的一般方法是将复杂事物和复杂关系溶解为简单事物和简单关系,并通过揭示简单事物和简单关系的本质和规律来理解复杂事物和复杂关系。因此,我们只能在双边关系中确立善恶的价值标准,界定善恶的内涵。第三,还必须指出,人性是善恶的有意识的行为,因为无意识的行为不能在善恶上。这在一般生活中是一样的,或者在庄严的法律场合,只适用于有意识的善恶行为。这也是常识。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定义善与恶,我认为:善与恶这个范畴,是一种自觉和有益的单一双边人际关系在评价主体行为时,自利者的主体行为是善的,主要自利的行为是恶的。
对于善恶的这个定义,请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善恶是对人类行为影响的评价,善恶是人类的价值,是人类对他人或社会的意义和作用,是人类行为对他人或社会的好处或祸害。善是正值,即善,恶是负值,即恶。在作出判断时,我们必须指出,善与恶是行为主体的善恶,不能笼统地说。比如张三给李思武元,让李思看医生,在这种行为关系中,是张三对李思的好。李斯是这段关系的对象,不能说反过来李斯得到了好处,张三遭受了损失,这也是李思的邪恶。为什么?首先,这个善恶行为的主体是张三,价值判断只能是张三,不能是李思。在善恶的定义中,没有关于价值行为对象的善恶陈述。其次,如果要把这种行为的叙事颠倒过来,让李思作为主体,以张三为对象,说李思接受了张三送给吴伟元看病的礼物。这并不能判断李思是邪恶的。因为钱是张三给李思的,所以叙事还是无法改变事实,李思还是不能算是有害的。这表明我的定义非常严格。雷锋为他人,为社会做了这么多好事,不能说接受雷锋利益的人是邪恶的。理论上不能这么说,生活不能这么说,谁说接受雷锋的好处是邪恶的?
其次,复杂的利益关系应该分解成简单的关系进行评估。多边利益一般可以分为双边关系或三边关系,可以看作是两种双边关系。比如战场上的士兵杀敌是三边关系,三方都是士兵,敌人是祖国。这种关系实际上是两种双边关系。一个是士兵与敌人的关系,一个是士兵与祖国的关系。在第一种关系中,士兵杀死敌人,士兵的行为被判定为对敌人有害。在第二种关系中,士兵保卫祖国,士兵的行为判断为对祖国好。当然,士兵在战场上杀敌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士兵履行保卫祖国的法律义务也是政治行为,所以士兵杀敌的行为是正确光荣的政治行为。有些人对在利益关系中认为士兵的行为对敌人是邪恶的感到不舒服。我认为没有必要。战场是什么样的?战场是你死我活,只有打败敌人,为了保卫人民,为了保卫祖国,只对敌人,对敌人邪恶,为了善民,对祖国好,战场对敌人要仁慈吗?因此,对敌人的邪恶不能被视为贬义词。善恶的判断是对得失的判断,不是对政治地位的对错判断,不是对政治荣誉的贬损判断。记得雷锋说过,对老百姓要像春风一样暖和,给敌人要像秋风一样冷扫树叶。这是一个战士的感觉。另一个例子是上个世纪毛泽东在湖南的农民运动。当时,有人说农民运动很好,有人说农民运动很烂,辩论。在很多关于价值和评价的书中,很多学者和专家经常引用这个例子,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一个是。湖南农民运动是士兵在战场上杀敌的三边关系。第一,农民运动与广大农民的利益关系,二是农民运动与乡绅的利益关系。在第一种关系中,农民运动给广大农民分享田地,带来了好处,所以农民运动的行为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好的。在第二种关系中,农民运动剥夺了乡绅的土地,使地球的乡绅迷失了,所以农民运动的行为对乡绅来说是邪恶的。至于说"很好"和"坏",是对农民运动政治立场和态度的正确或错误的判断。一些学者错误地称之为价值判断。乡绅用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法律原则来判断农民运动,说农民运动是非法的、坏的,农民反对国民党的反动政府,用他们理想中即将诞生的新的法律原则来判断农民运动, 说农民运动是合法的,非常好。与一般的三边关系不同,这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立场,因为湖南农民运动正处于革命时期,广大农绅正在用不同的法律原则进行政治判断,这是一个特例。由于这些特殊情况,一些伦理学家修改了改进和邪恶的定义:"任何符合某个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都是好的;凡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或历史发展的,都是好的;"定义(11)的后半部分补充了一般伦理学中善与恶的定义,以解决某些例外判断,当然,这些判断不会改变将政治立场的对错与价值观的善恶判断相结合的做法。
第三,一位朋友说,我对善恶的定义只是对损害自身利益和自身利益的两种行为做出了判断,比如不放弃自己、伤害他人、伤害他人和伤害自己等一些行为都不在以下,仿佛在说主要行为的定义没有很好的延缓。这是一种误解。在单一的双边关系中,利益的得失只是自身利益和自身利益两种情境,行为是延伸的。至于不放弃自己,伤害他人,伤害他人,伤害自己或某事,那是各种利益叠加的结果。例如,美国正在打贸易战,并增加对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关税。美国的这种行为肯定是自私自利的,那么为什么我们都说美国对别人有害,甚至对别人、对自己都是有害的呢?这是因为在美国提高对中国商品的关税后,中国肯定会反击,还会提高对美国出口中国的关税,而最终结果是,美国只能伤害人民,甚至伤害自己。这意味着利益的叠加也应该被分解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