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放军报讯 记者郭晨、通讯员孙丛艳报道: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对在陆军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开展团职干部带随员疗养试点工作做出部署安排。这是贯彻落实全军医院疗养院为部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倾心服务驻边远艰苦地区官兵的积极探索,标志着我军疗养保障政策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官兵常年在恶劣自然环境下工作,战备任务重,离岗休假难,与家人聚少离多,是军队疗养保障的重点之一。此次试点,以陆军驻新疆、西藏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团职干部和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配偶为对象,采取集体疗养和专病康复疗养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不仅开展健康教育、体格检查等服务,还针对高原低氧地区多发疾病进行专科康复治疗。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前期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认真制订试点方案,研究确定试点对象,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指导担负保障任务的疗养院改善设施设备、完善保障措施,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紧随这项试点工作,下一步还将开展军人持保障卡疗养、军队医院与疗养院康复病员双向转诊等疗养模式探索,优化军队疗养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度也在加快调整完善中。
据悉,这次试点于5月中旬开始,共2个月4个疗期,计划安排1200名团职干部带配偶疗养,陆军昆明疗养院、火箭军峨眉疗养院和郑州联勤保障中心临潼疗养院等3个单位担负保障任务。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将向全军部队推开。
本文刊于2017年5月19日《解放军报》1版,原标题为《我军疗养政策出台新举措 团职干部带配偶疗养试点工作在陆军驻新疆、西藏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展开》
军人疗养有何规定,
你了解吗?
小林老师:
您好!
我是军队院校的一名教员,我们教研室多数是中年以上的同志,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对工作训练投入多,对政策规定了解少。最近,大家聊到了“军人疗养”方面的问题,特委托我向您咨询一下,军人疗养有什么具体规定?哪些军人可以参加疗养,疗养期间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教员 老吴
吴教员:
根据《军队疗养工作规定》(后发[2007]15号),军人疗养分为保健疗养、康复疗养和特勤疗养。其中,保健疗养主要进行健康体检、疾病矫治、健康教育、健身活动及景观治疗;康复疗养主要进行伤病延续性矫治、功能康复和心理疾病防治;特勤疗养是在保健疗养的基础上,主要进行健康鉴定、生理心理检查与训练及体能训练。
根据《规定》,团职以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享受保健疗养,每次疗养期限为15天。其中,军职以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2年内可以疗养1次,师、团职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3年内可以疗养1次。
团职以上干部和飞行、潜艇以及潜水人员,因伤病或者手术后不需要特殊治疗、生活能自理的,可以享受康复疗养。其中,团职以上干部康复疗养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当年享受康复疗养的不再享受保健疗养;飞行、潜艇和潜水人员康复疗养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飞行、潜艇和潜水人员每年安排1次特勤疗养,每次疗养期限为30天;航海人员和直接从事核武器放射性作业、推进剂作业等人员每2年安排1次疗养,每次疗养期限为30天。
(以上内容由信息工程大学武佳、王孝宇整理)本文原刊于《解放军报》2017年4月16日7版,原标题为《军人疗养有何规定》
作者:郭 晨 孙丛艳 等
编辑:火艺卉
编审:曲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