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检察官说,此案|起诉终止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何时产生?(2020) 北京市民战决赛 第755号
中信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国瑞的股权转让合同交易纠纷,中信资产作为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终止股权转让合同,中科院一审未支持原告的请求,原告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就股权转让合同的终止, 高等法院合议庭裁定:
(1)本案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恒达(目标公司)未能在《股权收购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取得支付许可,中信资产上诉其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未超过排除期限。双方随后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将获得付款许可证的期限延长至2017年7月31日。截至2017年7月31日,恒大尚未取得支付牌照。因此,为了尽快获得支付许可,中信资产公司为银河国瑞公司与刘国安控股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合同提供了便利,以发挥中信集团的品牌影响力,争取恒达公司早日获得支付许可。据悉,从2017年7月31日起,至银河国瑞、刘某与国安控股、中信资产公司与银河国瑞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合同,李爱珍、刘爱珍一直在相互沟通和协商,以期及时解决支付许可无法及时取得的问题。
(2)截至2019年6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尹国瑞与国安控股之间的仲裁案件,尹、国瑞的仲裁请求包括终止与国安控股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是说,到2019年6月3日,中信资产管理发挥中信集团品牌影响力、争取恒达早日获得支付牌照的希望将不可能实现。因此,中信资产在与白银和国瑞的会议期间参与了股票回购。截至2020年4月2日,中信资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发出合同终止通知。
(3)因此,2019年6月3日应为中信资产管理知悉合同终止之日。因此,法院确认,中信资产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排除期自2019年6月3日起生效。自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4月4日,合同终止通知书送达,中信资产公司视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法院确认股权收购协议已于2020年4月4日解除。
这意味着,在合同终止的期限内,要求看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终止合同的权利产生一个时间点,在这种情况下,中信资产有权从6月3日起终止合同, 2019年,从这个时间点开始,随着中信的影响力,实现支付牌照已经不复存在了,仅此而已。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