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案例|起訴終止股權轉讓合同,解除權何時産生?

案例|起訴終止股權轉讓合同,解除權何時産生?

特别檢察官說,此案|起訴終止股權轉讓合同,解除權何時産生?(2020) 北京市民戰決賽 第755号

中信資産股份有限公司與銀河國瑞的股權轉讓合同交易糾紛,中信資産作為原告起訴法院要求終止股權轉讓合同,中科院一審未支援原告的請求,原告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就股權轉讓合同的終止, 高等法院合議庭裁定:

(1)本案中,法院認為,在本案中,恒達(目标公司)未能在《股權收購協定》規定的期限内按時取得支付許可,中信資産上訴其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未超過排除期限。雙方随後以協商一緻方式同意将獲得付款許可證的期限延長至2017年7月31日。截至2017年7月31日,恒大尚未取得支付牌照。是以,為了盡快獲得支付許可,中信資産公司為銀河國瑞公司與劉國安控股簽訂相關股權轉讓合同提供了便利,以發揮中信集團的品牌影響力,争取恒達公司早日獲得支付許可。據悉,從2017年7月31日起,至銀河國瑞、劉某與國安控股、中信資産公司與銀河國瑞簽署相關股權轉讓合同,李愛珍、劉愛珍一直在互相溝通和協商,以期及時解決支付許可無法及時取得的問題。

(2)截至2019年6月3日,北京仲裁委員會已受理尹國瑞與國安控股之間的仲裁案件,尹、國瑞的仲裁請求包括終止與國安控股的股權轉讓合同。也就是說,到2019年6月3日,中信資産管理發揮中信集團品牌影響力、争取恒達早日獲得支付牌照的希望将不可能實作。是以,中信資産在與白銀和國瑞的會議期間參與了股票回購。截至2020年4月2日,中信資産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發出合同終止通知。

(3)是以,2019年6月3日應為中信資産管理知悉合同終止之日。是以,法院确認,中信資産公司行使解除權的排除期自2019年6月3日起生效。自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4月4日,合同終止通知書送達,中信資産公司視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權利。是以,法院确認股權收購協定已于2020年4月4日解除。

這意味着,在合同終止的期限内,要求看合同的具體履行過程,當合同的目的無法實作時,終止合同的權利産生一個時間點,在這種情況下,中信資産有權從6月3日起終止合同, 2019年,從這個時間點開始,随着中信的影響力,實作支付牌照已經不複存在了,僅此而已。

以上内容僅供參考。

案例|起訴終止股權轉讓合同,解除權何時産生?
案例|起訴終止股權轉讓合同,解除權何時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