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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亮:在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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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亮:在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编者注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一个特殊的团体,"红色律师",活跃起来。

他们亲眼目睹和亲身经历了旧社会的黑暗、腐败和丑陋,渴望政治繁荣,法制健全,坚持公平正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思想,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反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革命活动和斗争。他们作为律师,以法院为立场,以法律为武器,拯救了一个又一个共产党员和革命精神,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特殊贡献。

他们是中华民国的大律师,包括毛泽东的《女人皓洁》、周恩来的《民主左翼的旗帜》和董碧武的《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以及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奠基人和见证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强调,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同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面对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所有中国之子,带着敌人,雄心之城,奏响了山川的爱国之歌。

在全党将党史学习教育推向深入的场合,本期特约介绍了沈艳如、张世轩、潘振亚、张志军、石亮等五位"红律师"的光荣事迹和法治故事,重温红历史,感受红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深入人心。

党史上的"红律师"系列五

石亮:在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温/童洪喜

石亮:在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学生运动的领导者

石亮(1900-1985),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关子巷(今常州市和平南路143号)一个书香味十足的家。石亮的祖传、科学发展,出五代人,史学家是常州八大名门之一。石亮父亲石刚,字游,人如他叫他,只是积极,不高兴遇见,厌恶分部,不愿上任,以教师为职业,低收入,家境贫苦,终身冷漠。他的母亲刘薇是常州桫戚镇成刘志的独生女,多才多艺,贤才多艺,能干。

五四运动爆发后,石亮在武进妇女部学习,并担任学生会主席。封建保守势力把女教师作为常州学生爱国运动的基地,企图阻止女教师,以遏制新思想的传播,扼杀进步的民主力量。有一段时间,公众舆论哗然,学生们都在悲伤。石亮带领同学们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在工商界和舆论的支持下,江苏省教育协会派人到常州考察,决定坚持女教师,石亮和同学们的学校守卫斗争取得了胜利。

在经历了五四爱国运动的洗礼后,石亮的思想更加进步,表现出了号召力和组织能力,获得了学生的支持,成为学生运动的领导者。

1927年夏天,石亮从上海政法大学毕业。由于上海政法大学是一所私立大学,而学校成立后不久,一直没有得到教育部批准立案,不能为毕业生颁发毕业证,因此,石亮不能申请律师执业。据介绍,石亮曾在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政治人员发展学院、江苏省特别刑事法庭临时区法院、江苏省省长培训学院、江苏省妇女协会有过短暂的工作经历。与此同时,他被蔡元培先生误捕并保释。1929年底,上海政法大学更名为私立上海法律政治学院,11月,国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立案,石亮获得毕业证书,申请律师执业。1931年6月,她加入了法国大学法律教师董康律师事务所,开始了她的律师生涯。

石亮:在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此后不久,石亮加入上海市律师协会,当选为常务理事,之后因"七位先生"事件被停职。1941年4月1日,石亮加入重庆市律师协会,在禹庄第25居所开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她恢复律师执业的同时,还有大会初期救世主的沈延茹、沙千丽等同事。

司法律师

入狱初期,与一些共产党人和革命者一起被囚禁的石亮,亲眼目睹了他们怀着崇高的理想从事正义事业,却遭到迫害和折磨,甚至被杀害,亲身经历了中国老监狱中不人道的待遇和正义的黑暗。这段经历促使她决定成为一名律师,为正义挺身而出,拯救共产党人和革命者等政治犯。成为律师后不久,石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的外围组织"中国革命互助会",并被聘为当时的进步律师潘振亚、张志军、唐昊、陈志轩等人的互助律师。

"由于处理了地下党员的案件,我与中国共产党的上海地下组织建立了联系,"史写道。为方便起见,上海地铁党任命了一名共济会负责人同志担任我律师事务所的副手。"实际上,这是领导我生意的党,"史先生在另一个政党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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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吴爱

艾武是"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年轻作家,1932年4月游赴上海,年底加入"左联盟",担任文艺普及委员会委员,被派往艺文学校担任志愿教师,培养工人文艺记者。当时,艾武化名唐仁。不久,他因参加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和参加飞行集会等活动而被便衣特工跟踪。1933年3月3日,他前往曹家渡的一家小工厂与工人见面,被捕。另外六名与艾武一起被捕的工人被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南城看守所和苏州高等法院第三监狱,被控"危害中华民国罪"。艾武被捕后,"左联"立即积极开展救援。

鲁迅先生捐了50元给周洋,给周洋聘请了一名律师,周洋去找沙田,找到了任白哥,沙、任二同意聘请石亮律师来营救。石亮研究了此案,发现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并给苏州高等法院写了一份认罪书。不久后,石亮接到苏州高等法院听证会的通知,她前往苏州出庭辩护,法院最终以"无证物证"为由,"唐仁"等人对中华民国不利,决定可以保释,艾武和六名工人在同一案件中协助9月出狱。

艾武回忆说,我被捕后,周洋领导了左翼工会,"然后试图让律师出庭辩护,鲁迅捐了50元,请石亮律师以书面形式辩护。后来,石亮被法院告知,可以保释,石亮陪同任白哥到苏州付了20元钱,让我出狱。出狱找店,任百戈有个叫李吉高的家伙,经常住在苏州他叔叔的家里,这个叔叔是个小官僚,我出狱百哥找他铺平了路。结果,我和同一案件中的六名工人被释放了。

营救熊雄和何龙的家人

1933年4月8日,由于叛徒马绍武的通知,何龙的妻子项远姨妈(化名王向世)、堂兄何干忱(化名王文明)、堂兄何学轩(化名王瑞清)在上海法租界徐家汇路梅书头162号公寓被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巡查室逮捕, 何干忱、何学轩两位中国共产党员。同日,中共中央会计处处长、上海市中央负责内务运输工作的熊琦(化名熊有武)在162日去送贺龙家生活费时也被逮捕。9日,特勤局还保留了熊的儿子熊伟文。

20日,特勤局在法租界陆家湾薛花沥路附近的公寓里逮捕了熊雯雯的妻子朱廷轩(中国共产党员,化名熊的表弟朱慧武)。被捕的六人全部从汤加法租界转移到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熊薇、项媛被捕后,中共上海地下党通过互助聘请石亮担任辩护律师,她毫不犹豫地答应并立即出救。她还邀请了老师董康律师和上海法学大学的同学唐昊为自己辩护。4月10日,石亮向江苏高等院第三庭提出刑事上诉,要求会见被告人熊琦等人,并说:"请与嫌疑人见面。查雄宇文、熊有武被控危害中华民国、请愿人被被告指定为辩护人等案件,应紧急研究本案的一切事实。为此,该声音要求法院核对,允许会见被告熊一文,熊有武,办理首都,这是一种美德。"11日,针对袁阿姨等案件向高三分院提出'刑事宣读请求',要求及时指定时间,查阅案卷,以便处理。

20日,法院高三分院再次举行庭审,审判熊琦和项远阿姨等被告,石亮出庭辩护。庭审中,项媛等人否认是和龙的家人,他和熊的父子只在雄北开的酒店里认识对方,没有其他关系,上海市公安局也没有提供对中华民国造成伤害的真实证据, 比如熊的熊。因此,石亮要求将被告人保释并陪同,以免无辜受苦。法院不允许,决定推迟重审。随后,上海市公安局准备致江苏省高级法院第三分院,要求将熊琦、项远阿姨等被告人移送公安局讯问,以加快定罪速度。

29日,高等法院第三次庭审,石亮、董康等律师出庭。公安局代表在法庭上向背叛熊晓的叛徒冯琦提供了证据,并要求将被告移交公安局讯问。主审法官请董康、石亮就移送部分发表意见。董先生认为,案件不符合转介要求,案件尚未明确,法租界警察部队已被起诉,法院应首先接受讯问。石亮也反对移送,称:"此案已审问三次,移至一段,视公安局的举证,不能凭空索取,而且公安局不是正式法院,要求移送此案是非法的。刚才,董建华已明确表示,让步应保护政治犯。警察部队现已就此案提出申诉,并请法院受理。法院最终裁定:"本案的被告等已被法租界公安机关正式起诉,依法依法,应留在本法院受理。"不同意转移。

后来,叛徒马绍武咬了被指导的姨妈等是何龙的家人,在上海为共产党从事秘密工作。上海市公安局还抄袭了他家中的金印和日记,同时牢记对官兵的报酬。高三支给贺龙家乡湖南县桑志县的信中陈泽勋,陈福文也证实贺龙的家人没有记错。叛徒凤起曾在上海市委会计部工作,后来转入国内运输部门,与熊某共事,经常见面。12月16日,高等法院以"危害中华民国罪"判处袁和何干臣分别有期徒刑12年,何学轩处徒刑2年6个月,熊东洋有期徒刑8年。朱和熊被宣告无罪。

熊琦、项远等人于1934年2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石亮为他们写了认罪协议。1935年3月,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石亮等律师提供强有力的辩护。"1936年1月4日,高等法院将熊宇的刑期减为六年监禁和六年夺取公权;石亮的律师在营救熊瑜和向源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仍在进行中。

营救邓忠夏

邓忠霞,湖南宜湲。1917年进入北京大学汉语系,积极参加五四运动,是北京学生会的领导人之一。1920年10月加入李大昭、张申福、张国轩创办的北京共产党组,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成员之一。1922年当选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邓忠霞参加并带领长新车间工人、开封煤矿工人、京汉铁路工人、上海日本纱厂工人大罢工以及省港罢工,1928年到莫斯科、苏联参加中国共产党"六大",后来又派中国共产党中央代表参加中国共产党国际代表。1930年夏天,他回到中国,担任湘安西沧区特别委员会书记和中国红军第二兵团政治委员会委员。

1931年,邓忠夏因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受到攻击而被免去一切领导职务。1932年12月至1933年5月,他以多个化名潜伏在上海,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与妻子李伟(中国共产党员)住在一起。从苏联回来后不久,李在上海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备用秘密广播电台,公开在日本经营的一家纱厂当工人,这对夫妇生活艰难。1933年初,邓忠霞任中国革命互助协会理事长、中国共产党书记。

1933年5月15日晚,邓忠霞前往环陇路军坟37号交通站,寻找救助会救援部长林素勤,林素琴与法租界一起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邓忠霞,当时化名"石仪",上海市公安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共产党员。邓忠夏被捕后的第二天早上,有人去石良营救。石亮立即前往探望邓忠夏,采取反制措施,并试图营救。面谈结束后,石亮觉得此事很重要,请她的老师、大律师董康以"石奕"辩护人的身份一起出庭,并与巡检室的律师进行了沟通。

5月16日,在高级三司第一次听证会上,上海市公安局代表提出,该案由公安局会同法租界联合侦查,在林家缴获了大量传单和宣传资料,目击证人证明林素琴的真实身份是中共营救部长杜林英, 为此,他要求将林素琴和邓忠夏移交给公安局。但林素琴否认自己是杜琳英,称被查获的宣传品是朋友寄存的盒子里,她不知道盒子里有什么。石亮和林素琴的辩护律师曾辩称,此案尚未澄清,应继续由高等法院处理,反对移送。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一个不一致的裁决。

5月30日,高等法院第二庭审理林素琴、邓忠霞。这一次,大律师董康出庭为邓忠霞辩护,此外还有唐浩先生。市公安局代表提出:林素勤虽然一味否认其杜林英的身份,但也表示传单、宣传是别人储存的,但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为此,坚决要求引渡林素琴及其同伙石仪。林素琴的辩护律师辩称。唐浩律师还提出,被告人石仪没有任何犯罪或其他证据的嫌疑,案件区域在法租界,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董大律师也强烈反对引渡。主审法官称:"根据庭审结果,裁定本案被告人林素勤从上海市公安局调到办案,被告人石仪由法院处理。"在中国共产党(CPC)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处邓忠夏52天监禁,并表示可以考虑保释。对邓忠夏的营救取得了初步的胜利,但几天之内,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逆转。

原来林素琴被引渡,经不起刑讯逼供和叛乱,她坦白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供认"石奕"是邓忠夏,是中共中央委员、中国共产党书记等。蒋介石本人,邓忠夏立即被引渡到南京,9月21日,在玉花台被杀。

营救任白果

1933年7月,作家、中国共产党地下党员任白果在上海的家中被捕,但警方在他家中只发现了一些日本作品,没有其他证据。然而,在当时国民党的白色恐怖统治下,一名嫌疑人并不容易被放走,因此公安局根据这些日马来语著作的可疑之处,加紧收集有关他的材料。

任白哥被捕后,沙田要求石亮的律师设法救她,并告诉她这件事。听了之后,石亮心想,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还被关在分公司,就可以尝试赎回,并说她曾要求法租界工业部局的翻译用这笔钱赎回一名被捕者,救出任白哥需要1000元赎金。

任百高离开新垦书店时,追回了一股约四五百元的股份,剩下的由曾在中国法学院任教的杨伯凯管理。赎金上缴后,石亮通过翻译交给公安局。翻译假装是白果的表弟,在开会时一吭一顿,吃了一顿饭,说:"一天不会掉进屋里,这么坏阿姨很着急啊,看到你以后还会跑来跑去!"

就这样,任百戈被关押了不到一个月,被保释出狱。

此外,被石亮的律师从监狱中救出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家还包括陈卓坤、方志达、吴忠超等。事实上,在白色恐怖统治下,法庭辩护救助政治犯是一场合法的斗争,维护了一些国家的民族精英和革命力量,这本身不仅是正义的行为、爱国行动,更是革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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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缔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亮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第一部长和国务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委员。新中国民主法治建国时期,石亮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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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机构的民主化

石亮高度重视和倡导人民司法民主化,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她认为,人民法院是唯一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一切活动和权力都应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上级人民法院也不能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诉和监督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案件的审理,这是我们人民司法制度中另一个极其重要的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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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律师、公证人制度

石亮高度重视建立与人民司法相适应的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在第一次司法会议期间,她建议引入新的人民律师和公证工作。"废除旧的律师制度并不是说不是新的律师制度,而是我们认为需要为人民服务的新律师制度,"她说。"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在石良的推动下,司法部立即指定北京、天津、上海等主要城市试点律师工作,并于1956年3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确定了法制建设的原则, 逐步落实,明确了律师的工作任务。公证制度是石亮的主动权。石亮认为,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工作制度,可以提前预防和减少诉讼,有利于人民,在国有、民营经济较发达、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关系较频繁,与形成重要法律文件(如合同、保证书、保证书、遗嘱等)等)进行公证后, 可以防止欺诈,减少诉讼。在她的倡议下,新中国拥有首批公证员,并在上海、哈尔滨、沈阳等工商发达城市率先开展公证工作。

(3)参与《婚姻法》的制定

新中国妇女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迅速提升,为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制度化和法制化,石亮作为司法部部长,以极大的热情参与主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工作。 这也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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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亮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胁迫、男女低等的封建婚姻制度

《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颁布,5月1日生效。石亮一直不遗余力地督促婚姻法的实施,并亲自到基层了解和检查婚姻法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和纠正。她告诉全国妇联同志,一些年轻妇女要求婚姻自主权,一些要求再婚的寡妇仍然受到干涉甚至迫害,需要努力使法律的规定成为现实。妇联是妇女之母,我们女干部要支持妇女,要大声疾呼,支持她们与封建势力作斗争。在她的建议下,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婚姻法院,专门处理婚姻案件,由女法官担任庭长。

石亮还曾担任全国民主联盟中央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为中国新法制的建立和妇女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毛泽东称赞石亮是"皓姐中的女人",邓英超为《石亮的自传》序言:"石亮以自己的形象树立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俱伤、荣誉与共治'的榜样。他是中国共产党的老朋友,光荣的爱国民主战士,杰出的中国女革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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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英超(左)探望石良(中)

引用

《斯里安自传》,孙彩霞,周天度:《全国民主联盟史良史》,刘公成:《邓忠夏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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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童宏喜,一级律师,现任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共温州市委法治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委法律顾问, 温州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曾荣获全国律师十佳律师、十佳仲裁员、全国律师行业优秀会员等荣誉,在省部级国家刊物上发表法律专业论文20余篇,出版著作《法语口译史》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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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民主与法治》2021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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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135编辑提供

民主和法治是由媒体产生的

实习编辑:李振华

编者按:宋新欣

评论:韩美玲

审核:廖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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