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2021-15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6号国金中心a座04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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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雷鹏国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代理人由海涛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雷鹏国先生、黄杰先生、亢韦女士、卢申林/sheng linlu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1人,胡文博先生、沈宇健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参加会议;
3、董事会秘书由海涛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补选刘道贵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补选孔鑫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为需要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屈宪纲、刘天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021年11月5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鉴于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21年10月25日,单独持有11.17%股份表决权的诚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以上临时提案及会议补充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21年10月30日,董事会决定撤销于2021年10月19日公告的提案。以上取消提案及会议补充通知已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21年11月4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6号国金中心a座04层召开。董事长雷鹏国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代理人由海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会议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段为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补充提案的提议人资格及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2021年10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
(四)其他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53,953,351股。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股东出席凭证进行查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完成了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共2项:
(一)《关于提请补选刘道贵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提请补选孔鑫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披露于上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增加议案版)》等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2项,无特别决议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屈宪纲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隽 刘天娇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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