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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区20日起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证书"停旧发新"

齐鲁网烟台9月13日讯(烟台台 徐硕)红色封皮,印有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字样,由国土资源部监制的统一版即新版的不动产权证书从9月20日起,将在烟台市区开始启用。这标志着我市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含昆嵛山保护区)、开发区、高新区设立六个直属分中心。

从9月20日8:30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开始受理本次不动产登记范围业务,原国土、房管部门发放的权属证书停止受理办证。

市区办理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市民,凡是需要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从9月20日起需要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办理。

海域使用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仍由原登记部门按原程序办理。

房产证、土地证从20日起“停旧发新”。9月19日17:00前,受理的土地、房屋登记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后,原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据介绍,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启用不意味着旧版证书无效,只有权利变动了,才需要换新证,如果权利不变动,旧版证书可一直用下去。

“如果权利人的不动产没有变动,也就是说,没有出让不动产、变更不动产权利人,那么,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不换。”据烟台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后,原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但9月20日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