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阳网讯 沭阳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霍甲在某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工资收入中的18000元予以强制扣划,并于当日将扣划来的11850元执行款交付权利人霍乙(霍甲的女儿)手中,霍乙带着法院送来的执行款,安心地登上了开学前的最后一趟列车,去完成她的大学学业。
基本案情
霍甲,男,系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执行依据(2013)沭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沭阳法院在审理原告(霍乙、许丙)诉被告(霍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霍甲从2013年8月起给付原告霍乙生活费及医疗费由原320元增加至600元,直至霍乙满18周岁止;原告霍乙大学本科毕业以前的教育费用由被告霍甲承担50%。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霍甲拒不支付霍乙抚养费及相应的教育费用。
另查实,霍甲与许丙婚后生育一女孩霍乙,因霍甲与另一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经某县“某委(2006)xxx号文件”、“某政法(2006)xx号文件”事实认定,许丙得知后,诉至法院离婚。 霍甲与许丙已于2006年11月经沭阳法院调解离婚,霍乙随许丙共同生活,霍甲自2006年11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许丙子女生活费及医疗费320元;今后婚生女孩霍乙的教育费用由许丙、霍甲各半承担。
执行动态
沭阳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立即向被执行人霍甲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被执行人霍甲以“霍乙现已成年,不给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上大学教育费用。
霍乙现已成年,不给抚养费!
法院告知该案执行依据(2013)沭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款。当事人霍乙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霍甲仍没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经法院查实,霍甲,在某县某镇政府工作,属国家公职人员序列,有固定的工资收入。随后,承办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某县会计核算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霍甲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
该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员秉承“必须把抚养费执行到位,不能误了孩子上大学”的执行观念,在权利人霍乙上大学开学前对在某县会计核算中心扣留的工资款予以提取,并分别于8月26日(属2015沭执字第xxxx号抚养费纠纷案),11月2日(属2016苏1322执xxxx号抚养费纠纷案),将执行来的执行款如数发放到权利人霍乙手中,及时兑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执行
孩子是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为了孩子免受父母离婚后次生伤害,请父母自觉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不要再向孩子的伤口上撒盐。
父母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的支付抚养费协议条款的,支付方拒绝履行义务的:如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需先到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以确认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支付条款的效力后,方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双方是直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有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条款,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本文图片均来源网络
(周双雁 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