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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陽一公職人員拒付子女撫養費 法院強制扣劃工資款

沭陽一公職人員拒付子女撫養費 法院強制扣劃工資款

沭陽網訊 沭陽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對被執行人霍甲在某縣會計核算中心的工資收入中的18000元予以強制扣劃,并于當日将扣劃來的11850元執行款傳遞權利人霍乙(霍甲的女兒)手中,霍乙帶着法院送來的執行款,安心地登上了開學前的最後一趟列車,去完成她的大學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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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霍甲,男,系某撫養費糾紛一案的被執行人,執行依據(2013)沭開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調解書。沭陽法院在審理原告(霍乙、許丙)訴被告(霍甲)撫養費糾紛一案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定:被告霍甲從2013年8月起給付原告霍乙生活費及醫療費由原320元增加至600元,直至霍乙滿18周歲止;原告霍乙大學大學畢業以前的教育費用由被告霍甲承擔50%。該協定簽訂後,被告霍甲拒不支付霍乙撫養費及相應的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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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實,霍甲與許丙婚後生育一女孩霍乙,因霍甲與另一名女子保持不正當關系,且經某縣“某委(2006)xxx号檔案”、“某政法(2006)xx号檔案”事實認定,許丙得知後,訴至法院離婚。 霍甲與許丙已于2006年11月經沭陽法院調解離婚,霍乙随許丙共同生活,霍甲自2006年11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給付許丙子女生活費及醫療費320元;今後婚生女孩霍乙的教育費用由許丙、霍甲各半承擔。

執行動态

沭陽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人立即向被執行人霍甲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然而被執行人霍甲以“霍乙現已成年,不給撫養費”為由拒絕支付上大學教育費用。

霍乙現已成年,不給撫養費!

法院告知該案執行依據(2013)沭開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調解書第二款。當事人霍乙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霍甲仍沒有主動履行法定義務。經法院查實,霍甲,在某縣某鎮政府工作,屬國家公職人員序列,有固定的工資收入。随後,承辦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某縣會計核算中心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被執行人霍甲的工資收入予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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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執行案件的承辦人員秉承“必須把撫養費執行到位,不能誤了孩子上大學”的執行觀念,在權利人霍乙上大學開學前對在某縣會計核算中心扣留的工資款予以提取,并分别于8月26日(屬2015沭執字第xxxx号撫養費糾紛案),11月2日(屬2016蘇1322執xxxx号撫養費糾紛案),将執行來的執行款如數發放到權利人霍乙手中,及時兌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說執行

孩子是父母離婚的最大受害者。為了孩子免受父母離婚後次生傷害,請父母自覺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和道德責任,不要再向孩子的傷口上撒鹽。

父母離婚協定中有明确的支付撫養費協定條款的,支付方拒絕履行義務的:如雙方是通過協定離婚的,需先到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之訴,以确認離婚協定中撫養費支付條款的效力後,方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雙方是直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中已有撫養費支付的具體條款,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确認。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調解協定,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注:本文圖檔均來源網絡

(周雙雁 沭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