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十堰历史:苛捐杂税,解放前那个苦难岁月里的十堰农民

十堰历史:苛捐杂税,解放前那个苦难岁月里的十堰农民

我国历代政府对土地实行征税制,或征币,或征实物,随需而定。实粮纳税,就是国家征收人民在土地上所生产的天然息物。后来为征收方便才改为货币。春秋中期,土地为私产,是封建权臣的领土,于是产生向臣属征收谷物的土地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就是土地税的开始。秦、汉、魏、晋、南北朝,田赋都称田租,后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唐(公元618-907)同时有田租和地税。实行“两税法”后,田租及庸调入户税。地税,和各种附加合并,分夏秋三次征收,赋额增加,官田、民田税项均称赋,田赋提法始于此。元代(公元12061368年)地、丁征米粟,叫税粮。明(公元1368—1644年),官田和民田征收赋科则重轻不同。明中实行“一条鞭法”,徭役、土贡等逐渐折征银两,并入田赋。自雍正年间(公元1723年)摊丁入地后,地厂合一,田赋成为国家财政收入,辛亥革命后(公元1911年)又将漕粮、芦课和各种官用租课正式称田赋。

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2年)房县田赋征收贡赋合一。土地税折征土特产。明成化十二年(公元1477年)房县属郧阳府,田赋沿用。(单三一公)十康熙三十八年至乾隆三十六年,田赋征收每年按666户3620人,耕地353顷,年征收3401石。另外年赋役岁贡活鹿只,活野鸡七只,鹿皮一百张,野猫水獭皮七十张、翎毛一万根。岁办诸色课二千一贯七百五十文。原额征银2539两

清末,田赋征由“户粮房”(土地册、管册者)包征包解。粮户管册者乃世袭,时房县户粮房管册者五大家,称“五总户”,分管东西南北中五乡。各在家中或派人下乡征收。粮户管册者又称户老师。五总户是:

雷辅成,泉水湾人,管西乡土地册。林香生,北关人,管北乡土地册。袁正亥,顺城街人,管南乡土地册。陆学仕,(无考) ,管东乡土地册。

民国初,田赋征收沿袭清末粮房征收制。土地管册者包征包解。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粮房管册者多达四十余家,各在家中征收,或派人下乡征收,并未在县政府设柜收粮。政府既无银粮底册,亦未遵用原卷,因令整理,县府成立田赋整理委员会,整理田赋,至此田赋征收归县府。时田赋以征币为主,征收地亩捐持续七年之久。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田赋由征币改为征实物。抗战期间,政府实行粮食统制,为达到其“足兵、足食”目的,全省其他需用,皆从田赋征收中支付。

地亩捐:民国十三年(公元一九三四四年),田赋征收按土地面积征币,每石课田赋征税一角,地亩捐五角。土征实:民国二十九年(公元一九三年)十一月起,田赋征收改征币为征收实物,仍是国家租税的一种,即按赋和地价税额,每元折征稻谷或小麦市斗五市升至三市斗,或棉花若干斤,征收办法如下:

随赋带征:征一石实物,购一石实物后改为公购余改粮按收获量,除掉农户自己留粮外,所剩下的粮食为征购的对象。

积谷:名旦备荒向农民征购粮食,按田赋每亩近征四市升或按征实总额征收百分之五。

征借:民国三十三年(公元一九四四年),增加征借六项是筹补军公粮的一项措施。除征实、征借、公粮、积谷外,临时配购、筹购等,巧立名目,摊筹派报。民国三十七年(公元一九四八年)五月,湖北省政府施政募告中令麻城、房县等四十三个县抢购粮食。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五月,政府民团在甘棠乡一带强行购粮。

征收标准隔年度各不相同。以民国三十六年为例,田赋征实按三十六年度田赋征税亩捐及三十年度政教捐三项总数额计,每元征实二市斗六市升,征借一市斗二市升,带征公粮市斗二市升,积谷四市升。共计每元征五市斗四市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