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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站街卖淫女并索要万元赎金,后降至三百元,收到钱后放了人

作者:律视微言
绑架站街卖淫女并索要万元赎金,后降至三百元,收到钱后放了人

编辑 / 临瑞子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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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罪,但还是有人利欲熏心,不惜铤而走险,通过绑架他人来勒索财物。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下面来看一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年判决的绑架案件。

01案件介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伙同景某、海某、寇某(均已判决)于2005年9月1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公园西门门口,将在此处站街卖淫的被害人李某1(女,26岁,山西省人)绑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后向李某1的男友李某2(男,24岁,山西省人)索要赎金,当日15时许在收到李某2汇出的人民币300元后将李某1放走。被告人孟某于2020年9月20日被民警抓获。

绑架站街卖淫女并索要万元赎金,后降至三百元,收到钱后放了人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当庭表示认罪,但没有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具体行为和作用;被告人孟某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某属于“情节较轻”,在犯罪中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伙同景某、海某、寇某(均已判决)于2005年9月1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公园西门门口,将在此处站街卖淫的被害人李某1(女,26岁,山西省人)绑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后向李某1的男友李某2(男,24岁,山西省人)索要赎金,当日15时许在收到李某2汇出的人民币300元后将李某1放走。被告人孟某于2020年9月20日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退赔了李某2的经济损失并获得李某2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

其中,被害人李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在上述时间、地点被景某、海某、寇某、孟臣绑架的经过。四名男子通过电话向其老公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降到300元。被告人在收到李某2300元后将李某1送到火车站。在四人中,景某系指挥者,其他三名被告人均听从其指挥,海某对李某1实施了捆绑和殴打,寇某将李某1放入后备箱。

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系李某1男友。其证明其女友被绑架并被索要赎金的情况,被告人电话里开始索要10000元,后降到300元,其将300元汇给了对方提供的银行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受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臣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参与绑架被害人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从被告人的行为手段、犯罪过程、对被害人人身控制的时间长短、犯罪后果等来看,本案并非“情节较轻”,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情节较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中系从犯,且退赔李某2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臣虽当庭表示认罪,但对自己参与绑架犯罪的具体作用、行为手段及同案犯的具体表现均不能如实供述,陈述问题避重就轻,属于对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不应认定其具有认罪情节,故对辩护人关于孟臣当庭自愿认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罪责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2关于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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