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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站街賣淫女并索要萬元贖金,後降至三百元,收到錢後放了人

作者:律視微言
綁架站街賣淫女并索要萬元贖金,後降至三百元,收到錢後放了人

編輯 / 臨瑞子

排版 / 小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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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罪,但還是有人利欲熏心,不惜铤而走險,通過綁架他人來勒索财物。最終落得锒铛入獄的下場!下面來看一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今年判決的綁架案件。

01案件介紹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夥同景某、海某、寇某(均已判決)于2005年9月1日1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公園西門門口,将在此處站街賣淫的被害人李某1(女,26歲,山西省人)綁至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後向李某1的男友李某2(男,24歲,山西省人)索要贖金,當日15時許在收到李某2彙出的人民币300元後将李某1放走。被告人孟某于2020年9月20日被民警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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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送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孟某的行為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孟某當庭表示認罪,但沒有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具體行為和作用;被告人孟某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孟某屬于“情節較輕”,在犯罪中系從犯,當庭自願認罪,希望法庭對其從寬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孟某夥同景某、海某、寇某(均已判決)于2005年9月1日1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公園西門門口,将在此處站街賣淫的被害人李某1(女,26歲,山西省人)綁至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後向李某1的男友李某2(男,24歲,山西省人)索要贖金,當日15時許在收到李某2彙出的人民币300元後将李某1放走。被告人孟某于2020年9月20日被民警抓獲。後被告人退賠了李某2的經濟損失并獲得李某2諒解。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據予以證明:

其中,被害人李某1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在上述時間、地點被景某、海某、寇某、孟臣綁架的經過。四名男子通過電話向其老公索要人民币10000元,後降到300元。被告人在收到李某2300元後将李某1送到火車站。在四人中,景某系指揮者,其他三名被告人均聽從其指揮,海某對李某1實施了捆綁和毆打,寇某将李某1放入後備箱。

證人李某2證言證明:其系李某1男友。其證明其女友被綁架并被索要贖金的情況,被告人電話裡開始索要10000元,後降到300元,其将300元彙給了對方提供的銀行卡。

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無視國法,夥同他人以勒索财物為目的綁架受害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臣犯綁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能夠互相印證,證明被告人參與綁架被害人的事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

從被告人的行為手段、犯罪過程、對被害人人身控制的時間長短、犯罪後果等來看,本案并非“情節較輕”,故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系“情節較輕”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在犯罪中系從犯,且退賠李某2的經濟損失,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減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的認罪态度,本院認為,被告人孟臣雖當庭表示認罪,但對自己參與綁架犯罪的具體作用、行為手段及同案犯的具體表現均不能如實供述,陳述問題避重就輕,屬于對犯罪事實不能如實供述,不應認定其具有認罪情節,故對辯護人關于孟臣當庭自願認罪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最終,根據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罪責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被告人孟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人民币一萬元。

02關于綁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财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緻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以勒索财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是以,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财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随身攜帶财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綁架行為,不以犯罪論處。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緻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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