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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仅认为自己的签名在第二页(背面),但其又无法解释第二页所载“办理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故可认定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对授权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09号案件
<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1" data-track="10">案情简介</h1>
在贵阳农商行的一笔贷款业务中,冉总持杜总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代表杜总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份授权委托书的排版是:主要内容在第一页,第二页(背面)载有“办理上述事项”。冉总(受托人)在第一页签字,杜总(委托人)在第二页签字。
后贵阳农商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杜总承担保证责任。

<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2" data-track="34">观点交锋</h1>
杜总主张:案涉授权委托书的文字排版不符合生活常理,第一页授权冉总签订近10亿元保证合同的内容没有杜总的任何签字或捺印,第二页没有任何关于委托事项的具体描述。杜总并不知道第一页的内容,冉总也未告知杜总授权事项。
<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3" data-track="35">法院裁判</h1>
法院最终判决杜总承担担保责任。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主体委托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冉总依据授权委托书代杜总签署的保证合同对杜总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杜总对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是认为自己的签名在第二页(背面),但又无法解释第二页“办理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故可认定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杜总应对授权后果担责。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贵阳农商行与冉总恶意串通,骗取杜总担保。
<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4" data-track="36">律师建议</h1>
1. 如果你是杜总,你会觉得委屈吗?江湖险恶,不得不防。签署重大合同时建议关注以下要点:
(1)在合同每一页签字。这么做的目的是防止对方变造、伪造未签字页面的内容。加盖骑缝章的方式有一定作用,但是在合同页数较多时,存在骑缝章遗漏部分页面的风险,且在骑缝章年久褪色、磨损的情况下,存在鉴定不能的风险。
(2)保留一份完整的合同原件。这么做的目的是如果对方变造、伪造合同内容,则可依托自己持有的合同原件来证实对方的不当行为。例如,本案中如果杜总保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则对还原本案授权委托书的真实内容大有帮助。
(3)与公司签合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确认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主要审查签约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俗称的“认人不认章”。因此,在与对方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时,建议要求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如果是授权代理人签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九民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要求公司提供程序文件。
2.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仅仅以只在合同最后一页签字抗辩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存在难度,除非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可参考后文同类案例。
<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5" data-track="37">同类案例</h1>
1. A对B提交的文件质证时对该文件签字的最后一页真实性认可,但以前四页内容已经被篡改为由对真实性不认可。因该文件系打印形成,前后文内容连贯,并无篡改痕迹,A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文件经过变造,故其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685号案件
2. A称在签订合同时B仅拿了合同的最后一页,自己是在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字,但B不予认可,A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A以其签订的合同为空白合同为由,否定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有失诚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209号案件
3.公司提出其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合同时,只看到最后一页,对合同内容不知情,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知道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其没有阅看即在合同上签字,是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57号案件
4. A主张未看到保证合同其他条款,只在最后一页签字。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说法与常理不符,亦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167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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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房地产、投融资、矿产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运用多种方式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判决书中的合同法》《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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