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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隻在合同最後一頁(背面)簽字,有無法律效力?案情簡介觀點交鋒法院裁判律師建議同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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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于授權委托書上簽名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僅認為自己的簽名在第二頁(背面),但其又無法解釋第二頁所載“辦理上述事項”的具體内容,故可認定該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當事人應對授權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09号案件

<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1" data-track="10">案情簡介</h1>

在貴陽農商行的一筆貸款業務中,冉總持杜總簽名的授權委托書代表杜總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該份授權委托書的排版是:主要内容在第一頁,第二頁(背面)載有“辦理上述事項”。冉總(受托人)在第一頁簽字,杜總(委托人)在第二頁簽字。

後貴陽農商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杜總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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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2" data-track="34">觀點交鋒</h1>

杜總主張:案涉授權委托書的文字排版不符合生活常理,第一頁授權冉總簽訂近10億元保證合同的内容沒有杜總的任何簽字或捺印,第二頁沒有任何關于委托事項的具體描述。杜總并不知道第一頁的内容,冉總也未告知杜總授權事項。

<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3" data-track="35">法院裁判</h1>

法院最終判決杜總承擔擔保責任。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主體委托代理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本案冉總依據授權委托書代杜總簽署的保證合同對杜總産生法律限制力。

第二,杜總對授權委托書上簽名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隻是認為自己的簽名在第二頁(背面),但又無法解釋第二頁“辦理上述事項”的具體内容,故可認定該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杜總應對授權後果擔責。

第三,沒有證據證明貴陽農商行與冉總惡意串通,騙取杜總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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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4" data-track="36">律師建議</h1>

1. 如果你是杜總,你會覺得委屈嗎?江湖險惡,不得不防。簽署重大合同時建議關注以下要點:

(1)在合同每一頁簽字。這麼做的目的是防止對方變造、僞造未簽字頁面的内容。加蓋騎縫章的方式有一定作用,但是在合同頁數較多時,存在騎縫章遺漏部分頁面的風險,且在騎縫章年久褪色、磨損的情況下,存在鑒定不能的風險。

(2)保留一份完整的合同原件。這麼做的目的是如果對方變造、僞造合同内容,則可依托自己持有的合同原件來證明對方的不當行為。例如,本案中如果杜總保留了一份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則對還原本案授權委托書的真實内容大有幫助。

(3)與公司簽合同時,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九民會議紀要》明确規定确認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時應主要審查簽約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即俗稱的“認人不認章”。是以,在與對方公司簽署重大合同時,建議要求對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如果是授權代理人簽名,還應要求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4)接受公司提供擔保時,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gt;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九民會議紀要》等相關規定,視具體情況要求公司提供程式檔案。

最高法案例:隻在合同最後一頁(背面)簽字,有無法律效力?案情簡介觀點交鋒法院裁判律師建議同類案例

2.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觀點,僅僅以隻在合同最後一頁簽字抗辯合同内容的真實性,存在難度,除非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可參考後文同類案例。

<h1 class="pgc-h-decimal" data-index="05" data-track="37">同類案例</h1>

1. A對B送出的檔案質證時對該檔案簽字的最後一頁真實性認可,但以前四頁内容已經被篡改為由對真實性不認可。因該檔案系列印形成,前後文内容連貫,并無篡改痕迹,A未送出證據證明該檔案經過變造,故其主張缺乏依據,不能成立。——陝西省進階人民法院(2020)陝民終685号案件

2. A稱在簽訂合同時B僅拿了合同的最後一頁,自己是在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況下簽字,但B不予認可,A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A以其簽訂的合同為空白合同為由,否定其應承擔的擔保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有失誠信。——河北省進階人民法院(2020)冀民終209号案件

3.公司提出其法定代表人在簽署合同時,隻看到最後一頁,對合同内容不知情,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對此法院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知道在合同上簽字的法律後果,其沒有閱看即在合同上簽字,是對自身權利的漠視,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後果。——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2018)滬民初57号案件

4. A主張未看到保證合同其他條款,隻在最後一頁簽字。A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其行為所産生的法律後果,其說法與常理不符,亦不能是以免除保證責任。——内蒙古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2019)内民終167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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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巍,北京律師、注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曾任職于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仲裁、房地産、投融資、礦産等。擅長從客戶商業目的出發,運用多種方式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隻是實作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戰指南》《判決書中的合同法》《礦産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著《民法典适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本文系作者授權頭條号“商民訟事”釋出的原創文章,轉載須取得作者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