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多措并举激励被执行人通过信用修复重塑诚信,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为达成此目的,江州区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信用修复奖励机制,采取各项措施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中秋前夕
被执行人唐山市某公司将执行案款60000元转入法院一案一账号,并致谢法院对其适用信用修复制度,给企业再“造血”,化解了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困难。
原来
该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原告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信用惩戒措施适用于该公司。进入执行阶段后,该公司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企业有不良行为后,无法开展招投标工程等工作。为了使公司能够顺利开展业务,该公司负责人向法院求助,经法院与银行等部门联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后,问题才得以解决。
江州区法院讨论通过了该院《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完善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
向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决定书,在法律上保障信用修复申请人的申请。
进行广泛宣传,在该院阳光司法网上进行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名单的公示,并在该院执行事务管理中心大厅LED大屏滚动播放被执行人名单,形成了良好的宣传氛围,起到了正面激励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最终实现被执行人的申请,该院执行局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崇左市市场监管局、崇左市发改委等信用监管机关召开失信联合惩戒及信用修复工作座谈会,研究实施办法,并向协助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帮助被执行人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
信用修复机制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企业和个人修复信用,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不但有助于被执行人化解失信难题,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
来源:江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陆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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