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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粪水反涌,她起诉楼上30户邻居,被驳回

作者:光明网

长期未回国的业主

当我回到家并打开门时,我很震惊

地面上到处都是回流污水

家里的地面不忍心直视

下水道堵塞的后果如此严重

谁应对这场"人类悲剧"负责?

她愤怒地把楼上所有的房客都告上了法庭。

......

法院会支持她吗?

家里到处都是粪便,愤怒把楼上所有的邻居都带上了法庭。

2018年4月,南京江江工业开发区一个拥有201年历史的社区的业主在回家时感到震惊:他们家的地面上覆盖着厕所反流的粪便,污水等。清洗后发现,清除的堵塞物是卫生纸和装饰水泥浆粉。由于无法确定谁是"起家",201名业主将楼上共用同一管道的30名租户带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超过5万元。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堵塞的来源有许多可能性,无论是来自同一单位的所有居住者(包括原告),还是来自建筑商的建筑,原告声称堵塞是由30名被告造成的,证据不足以驳回原告的索赔。

二审修订:原告与23户人家不能自我证明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已解除封锁的封锁,原告人及其他住户有可能无法妥善使用公共下水道,如不能证明并非过错,应负上法律责任。30名被告人中有7人尚未装修,排除了不合理使用下水道的可能性,不应承担责任。在充分考虑当事人造成污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后,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应追究的当事人比例,23名被告人各应承担1400元的损失,原告承担剩余的损失。

针对这一判决,部分业主不满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重审。

再审:随着"高空抛物线"明显,二审判决被撤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案件,在再审中暂停原判的执行。

省高院认为,从清除堵塞物来看,原告的损失是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法律无一例外,原告应当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二楼以上的业主不构成共同侵权,其他业主除实际侵权人外,不造成伤害,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二审判决实质上是适用于"高空抛物线"规则的类比,但必须指出的是,"高空抛物线"规则应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

本案中污水管道堵塞造成的损坏,在损坏方式、损坏后果和社会影响范围方面,与高空抛物线、坠落损坏的情况明显不同。对于二楼业主因公共污水管道拥堵造成污水溢出损坏,不能类比应用"高空抛物线"规则,仍应按照过错原则进行处理。原告虽然可以举证证明存在财产损失的后果,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并且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9月22日,省高院公布了案件重审结果: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说

本案引起大量讨论,高等法院认定"高空射弹"原则不能类推适用,那么"高空射弹"的原理是什么呢?为什么这种情况不适用?

首先要知道,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的确定理论上分为三种形式: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对行为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归属原则,通俗地说,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的适用是"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即当被害人主张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证明是对方当事人的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法,即如果不能证明您没有过错,则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肇事者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过失推定是过失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颠倒举证责任来完成。一般而言,原告不需要提供证据,被告需要证明他没有过错。显然,适用过失推定原则等于免除了索赔人主观过失的举证责任。

2.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所作行为的责任归属原则,尽管它们在主观上是无过错的。如环境污染。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被害人与被害人均无过错的原则,在发生损害的情况下,公平考虑是价值标准,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分担。

本案所称"高空抛物线"原则是断层推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扔出的物体或者从建筑物落下的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物的使用者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作为我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一项特殊条款,"高空弹丸"规则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实施犯罪人推定规则可以相对合理地平衡被害人和建筑使用者的利益。"高空射弹"规则主要针对人身伤害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特殊情况,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

但是,应严格限制规则的适用范围,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特别是财产损失案件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二审法院命令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分担损失,看似公平,对二楼业主的权益非常有利,但实际上却破坏了私法的基础,使社会上不明身份的多数人处于不利地位,随时可能被追究责任, 这对其他没有违法行为的业主不公平,对绝大多数人不公平,其后果也可能鼓励此类纠纷中的受害者忽视证据,享受诉讼利益。

本案是因下水道管道堵塞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害的主体不是未指明的群体,伤害对象也不一定是人身伤害,因此与高空射弹和坠落物体造成的损害情况相比,损害方式、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范围等有明显的区别。本案不属于法律必须强制干预的特殊情况,因此本案不属于"高空射弹"原则的范围。

本文作者:《高爽声明》律师帮助组成员:北京高鹏(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

综合:江苏高院、扬子晚报、荔枝网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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