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下水道糞水反湧,她起訴樓上30戶鄰居,被駁回

長期未回國的業主

當我回到家并打開門時,我很震驚

地面上到處都是回流污水

家裡的地面不忍心直視

下水道堵塞的後果如此嚴重

誰應對這場"人類悲劇"負責?

她憤怒地把樓上所有的房客都告上了法庭。

......

法院會支援她嗎?

家裡到處都是糞便,憤怒把樓上所有的鄰居都帶上了法庭。

2018年4月,南京江江工業開發區一個擁有201年曆史的社群的業主在回家時感到震驚:他們家的地面上覆寫着廁所反流的糞便,污水等。清洗後發現,清除的堵塞物是衛生紙和裝飾水泥漿粉。由于無法确定誰是"起家",201名業主将樓上共用同一管道的30名租戶帶到法院,要求共同賠償損失超過5萬元。

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堵塞的來源有許多可能性,無論是來自同一機關的所有居住者(包括原告),還是來自建築商的建築,原告聲稱堵塞是由30名被告造成的,證據不足以駁回原告的索賠。

二審修訂:原告與23戶人家不能自我證明業主共同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鑒于已解除封鎖的封鎖,原告人及其他住戶有可能無法妥善使用公共下水道,如不能證明并非過錯,應負上法律責任。30名被告人中有7人尚未裝修,排除了不合理使用下水道的可能性,不應承擔責任。在充分考慮當事人造成污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後,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應追究的當事人比例,23名被告人各應承擔1400元的損失,原告承擔剩餘的損失。

針對這一判決,部分業主不滿意,向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請求重審。

再審:随着"高空抛物線"明顯,二審判決被撤銷

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案件,在再審中暫停原判的執行。

省高院認為,從清除堵塞物來看,原告的損失是因使用不當造成的,法律無一例外,原告應當對他人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二樓以上的業主不構成共同侵權,其他業主除實際侵權人外,不造成傷害,不能适用公平責任原則。二審判決實質上是适用于"高空抛物線"規則的類比,但必須指出的是,"高空抛物線"規則應嚴格限制類推的适用。

本案中污水管道堵塞造成的損壞,在損壞方式、損壞後果和社會影響範圍方面,與高空抛物線、墜落損壞的情況明顯不同。對于二樓業主因公共污水管道擁堵造成污水溢出損壞,不能類比應用"高空抛物線"規則,仍應按照過錯原則進行處理。原告雖然可以舉證證明存在财産損失的後果,但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樓上業主實施了侵權行為,主觀過錯,并且該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以應承擔無法舉證的不利後果。

9月22日,省高院公布了案件重審結果: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律師說

本案引起大量讨論,高等法院認定"高空射彈"原則不能類推适用,那麼"高空射彈"的原理是什麼呢?為什麼這種情況不适用?

首先要知道,一般情況下,民事責任的确定理論上分為三種形式:過失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過失責任原則是指判斷行為人是否應根據行為人的過錯對行為人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責任歸屬原則,通俗地說,即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過錯責任的适用是"誰主張誰證明"的原則,即當被害人主張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時,必須證明是對方當事人的過錯。

過錯推定原則是過失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法,即如果不能證明您沒有過錯,則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定,肇事者隻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過失推定是過失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通過颠倒舉證責任來完成。一般而言,原告不需要提供證據,被告需要證明他沒有過錯。顯然,适用過失推定原則等于免除了索賠人主觀過失的舉證責任。

2.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所作行為的責任歸屬原則,盡管它們在主觀上是無過錯的。如環境污染。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被害人與被害人均無過錯的原則,在發生損害的情況下,公平考慮是價值标準,損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公平分擔。

本案所稱"高空抛物線"原則是斷層推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扔出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落下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築物的使用者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作為我國侵權法體系中的一項特殊條款,"高空彈丸"規則具有特定的曆史背景,實施犯罪人推定規則可以相對合理地平衡被害人和建築使用者的利益。"高空射彈"規則主要針對人身傷害導緻利益嚴重失衡的特殊情況,以保護人民群衆的"頭頂安全"。

但是,應嚴格限制規則的适用範圍,在一般的侵權案件中,特别是财産損失案件中,不能任意擴大适用範圍。二審法院指令可能造成損害的業主分擔損失,看似公平,對二樓業主的權益非常有利,但實際上卻破壞了私法的基礎,使社會上不明身份的多數人處于不利地位,随時可能被追究責任, 這對其他沒有違法行為的業主不公平,對絕大多數人不公平,其後果也可能鼓勵此類糾紛中的受害者忽視證據,享受訴訟利益。

本案是因下水道管道堵塞而造成的财産損失,損害的主體不是未指明的群體,傷害對象也不一定是人身傷害,是以與高空射彈和墜落物體造成的損害情況相比,損害方式、損害後果和社會影響範圍等有明顯的差別。本案不屬于法律必須強制幹預的特殊情況,是以本案不屬于"高空射彈"原則的範圍。

本文作者:《高爽聲明》律師幫助組成員:北京高鵬(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凱

綜合:江蘇高院、揚子晚報、荔枝網

來源:江蘇新聞廣播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