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元5世纪之前,教会没有统一的组织和领导,随着教会特权的增加,教会内部领导权的斗争愈演愈烈,主要教区的主教们互相贬低,彼此不属于对方。

羅馬主教聲稱羅馬教會是由使徒彼得創立的,他是十二使徒的首領,耶穌對彼得自己說:「你是彼得,我要在這塊磐石上建造我的教會,我會把通往天國的鑰匙賜給你。"所以罗马教会应该是普世教会的首脑,既然罗马主教是彼得对罗马教会的继承人,他当然是整个教会的首脑。
公元445年,罗马主教利奥一世要求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丁三世颁布一项皇家法令,授予罗马主教特权,使罗马主教所做的一切都成为全教会的法律,如果罗马主教拒绝服从罗马主教的呼召,地方政府总督有权强迫他离开。该命令成为罗马主教称自己为教会唯一领袖的法律依据,但各地的主教仍然认为所有主教都是平等的。作为对公元445年法令的回应,东罗马帝国皇帝于公元451年在小亚细亚的查西顿召开了一次宗教会议,其中一项决议规定君士坦丁堡大主教和罗马主教拥有相同的宗教权力。罗马主教拒绝承认。在公元6世纪中叶之前,罗马主教不仅未能迫使东方教会接受他的领导,而且未能在西方教会中建立绝对的权威。直到公元560年,西方教会才被迫承认罗马主教佩拉吉的权力。1054年,在东西方教会大分裂之后,罗马主教垄断了"教皇"的头衔。
在教会在东西方之间大分裂之前,罗马主教通常由世俗君主或贵族选择或任命。1059年,教皇尼古拉斯二世决定教皇应由红衣主教选举产生。1179年的拉特兰第三大管和1274年的里昂第二大公爵进一步确立了教皇选举法,该法案承认法国,西方和奥地利君主对教皇候选人拥有否决权,直到20世纪初。
1973年,教宗保禄六世决定将一些非枢机主教纳入未来的教皇选举。教皇在当选后终身任职。除异端罪外,不得任意解雇。教皇可以自行辞职,但他无权任命继承人。
教宗有权任命主教,管理世界各地的传教事业,建立天主教教区,制定、修改或废除教会章程,对《圣经》中宗教的宗教教义和伦理问题提出权威性意见,享有宗教的最高立法和司法权力,以及组织宗教法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