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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刘天永、张倩律师就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接受采访

作者:华税

编者按:再生资源回收是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环节,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问题一直掣肘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为弥补进项缺口、取得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部分再生资源企业通过改变业务模式、寻求第三方代开甚至购买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风险频发。近年来,为促进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备受关注的“反向开票”政策也已落地,再生资源企业应在准确把握政策的基础上调整业务模式并关注其中的涉税风险。华税已连续多年就再生资源行业涉税问题发布合规报告,持续关注再生资源行业最新税务监管态势与企业合规管理。近日,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张倩律师就再生资源行业常见涉税风险与企业合规建议接受《中国税务报》采访,就“合规‘第一张发票’难取得”、“不注意证实业务真实性”、“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发票”三个常见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华税刘天永、张倩律师就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接受采访

如何防控税务风险?税收专家建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强化底线思维:做真业务开真发票

本报记者 何爽 通讯员 蔺敬帅 李永兴

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归集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指出,随着再生资源行业业务模式的不断调整,大陆再生资源行业税务风险日益突出,尤其值得关注。对此,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建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务必在日常经营中持续强化底线思维,做真业务,开真发票。

常见风险点1 合规“第一张发票”难取得

H钢铁公司从个人处收购废钢未取得发票,为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公司负责人决定以S公司、D公司、X公司的名义向H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以H公司实际收购废钢的情况为准。后H公司因虚开被司法机关立案,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70份,价税合计5800余万元,税额800余万元。

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倩告诉记者,自然人散户是再生资源链条中的主要供货方,因其纳税意识薄弱或不愿缴纳税费等原因,其向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通常不带票,故实践中长期存在回收企业无法从散户处取得增值税发票,而下游用废企业又要求其开具发票的情形。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应当为出售者代办税费申报、缴纳。刘天永说,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资源回收企业无法获取“第一张票”的问题,同时完善自然人出售者的税费征管,有效降低相关主体的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马波提醒,有“反向开票”意愿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对“反向开票”政策内容和注意事项进行学习掌握,及时提供资料,合法合规反向开具发票。

常见风险点2 不注意证实业务真实性

2023年10月,福建省税务局官网显示,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虽设置账簿,但存在收购业务成本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成本核算混乱和成本结转不准确等问题。经调查,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核定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4000余万元。

马波表示,此前回收企业自散户处收购废旧物资难以取得合规的发票,收购业务成本列支存在较大争议。在“反向开票”政策下,回收企业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处收购报废产品反向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回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若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上述资料中,回收企业通常难以获取运输凭证。实践中,报废产品一般由出售者自行运输,所约定的结算价格也已包含运输费用,出售者自行运输或找个体司机、车队运输,都难以向回收企业开具运输发票。张倩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资源回收企业可以留存车辆信息(司机姓名、车牌号、驾驶证、行驶证等),拍摄车辆运输照片(视频),保存运输费用支付凭证等,以尽可能佐证收购业务及运输的真实发生。

常见风险点3 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发票

2023年11月,大连市税务局公布一起再生资源企业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违规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案件。经查,某企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金额408.43万元,虚增进项税额33.72万元,违规加计抵减3.37万元。

实践中,下游企业因上游虚开被牵连引致税务检查后,其面临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部分案件中,税务机关将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认定为偷税,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根据该文件,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对此,刘天永提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增强税法遵从意识,组建内部合规法务部门,做到重大交易事项均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并由法务部门向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行政管理层定期开展涉税风险防范培训,强化经营合规意识。若企业难以组建独立法务团队,建议聘请外部专业团队进行定期风险排查,及时化解潜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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