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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稅劉天永、張倩律師就再生資源行業稅務合規接受采訪

作者:華稅

編者按:再生資源回收是資源綜合利用的關鍵環節,對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實作綠色低碳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源頭發票”缺失問題一直掣肘再生資源行業的發展,為彌補進項缺口、取得合規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部分再生資源企業通過改變業務模式、尋求第三方代開甚至購買的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涉稅風險頻發。近年來,為促進再生資源行業持續發展,财政部、稅務總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備受關注的“反向開票”政策也已落地,再生資源企業應在準确把握政策的基礎上調整業務模式并關注其中的涉稅風險。華稅已連續多年就再生資源行業涉稅問題釋出合規報告,持續關注再生資源行業最新稅務監管态勢與企業合規管理。近日,華稅律師事務所劉天永律師、張倩律師就再生資源行業常見涉稅風險與企業合規建議接受《中國稅務報》采訪,就“合規‘第一張發票’難取得”、“不注意證明業務真實性”、“接受上遊企業虛開發票”三個常見風險點提出風險防控建議。

華稅劉天永、張倩律師就再生資源行業稅務合規接受采訪

如何防控稅務風險?稅收專家建議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強化底線思維:做真業務開真發票

本報記者 何爽 通訊員 蔺敬帥 李永興

再生資源産業是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回收作為再生資源産業的核心環節,承擔着将各種分散的廢舊物資進行歸集與初加工的任務,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實作手段和發展保障。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釋出的《再生資源行業稅務合規報告(2024)》指出,随着再生資源行業業務模式的不斷調整,大陸再生資源行業稅務風險日益突出,尤其值得關注。對此,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建議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務必在日常經營中持續強化底線思維,做真業務,開真發票。

常見風險點1 合規“第一張發票”難取得

H鋼鐵公司從個人處收購廢鋼未取得發票,為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及企業所得稅成本列支,公司負責人決定以S公司、D公司、X公司的名義向H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資訊以H公司實際收購廢鋼的情況為準。後H公司因虛開被司法機關立案,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370份,價稅合計5800餘萬元,稅額800餘萬元。

華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倩告訴記者,自然人散戶是再生資源鍊條中的主要供貨方,因其納稅意識薄弱或不願繳納稅費等原因,其向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時通常不帶票,故實踐中長期存在回收企業無法從散戶處取得增值稅發票,而下遊用廢企業又要求其開具發票的情形。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産品,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票(即“反向開票”),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後,應當為出售者代辦稅費申報、繳納。劉天永說,這一政策的出台,無疑将在很大程度上解決資源回收企業無法擷取“第一張票”的問題,同時完善自然人出售者的稅費征管,有效降低相關主體的稅務風險。國家稅務總局白城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科科長馬波提醒,有“反向開票”意願的資源回收企業,應對“反向開票”政策内容和注意事項進行學習掌握,及時提供資料,合法合規反向開具發票。

常見風險點2 不注意證明業務真實性

2023年10月,福建省稅務局官網顯示,某再生資源利用公司向個人收購廢舊物資,雖設定賬簿,但存在收購業務成本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成本核算混亂和成本結轉不準确等問題。經調查,福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核定該企業補繳企業所得稅4000餘萬元。

馬波表示,此前回收企業自散戶處收購廢舊物資難以取得合規的發票,收購業務成本列支存在較大争議。在“反向開票”政策下,回收企業自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處收購報廢産品反向開具的發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但需要注意的是,回收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儲存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材料,包括收購報廢産品的收購合同或協定、運輸發票或憑證、貨物過磅單、轉賬支付記錄等,并建立收購台賬,詳細記錄每筆收購業務的時間、地點、出售者及聯系方式、報廢産品名稱、數量、價格等。若資源回收企業送出虛假資料騙取“反向開票”資格或資源回收業務虛假的,稅務機關将取消其“反向開票”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記者了解到,在上述資料中,回收企業通常難以擷取運輸憑證。實踐中,報廢産品一般由出售者自行運輸,所約定的結算價格也已包含運輸費用,出售者自行運輸或找個體司機、車隊運輸,都難以向回收企業開具運輸發票。張倩建議,在這種情況下,資源回收企業可以留存車輛資訊(司機姓名、車牌号、駕駛證、行駛證等),拍攝車輛運輸照片(視訊),儲存運輸費用支付憑證等,以盡可能佐證收購業務及運輸的真實發生。

常見風險點3 接受上遊企業虛開發票

2023年11月,大連市稅務局公布一起再生資源企業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違規适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案件。經查,某企業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份,價稅合計金額408.43萬元,虛增進項稅額33.72萬元,違規加計抵減3.37萬元。

實踐中,下遊企業因上遊虛開被牽連引緻稅務檢查後,其面臨的法律後果不盡相同。部分案件中,稅務機關将企業接受虛開發票認定為偷稅,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号)規定進行相應處罰。根據該檔案,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同時,要求企業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相應的滞納金。

對此,劉天永提醒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增強稅法遵從意識,組建内部合規法務部門,做到重大交易事項均有法律專業人士進行審查,并由法務部門向業務部門、财務部門、行政管理層定期開展涉稅風險防範教育訓練,強化經營合規意識。若企業難以組建獨立法務團隊,建議聘請外部專業團隊進行定期風險排查,及時化解潛在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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