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针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以不同的规定,鉴于二者效力等级均为中央规范性文件,依据新文件优于旧文件原则,应适用新政策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未低于法定标准,故针对病假工资差额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9日王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08年4月19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翻译。2018年12月26日北京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双方均确认王某离职前月工资为20109元。
王某主张其因患病进行手术,其自2016年9月底请休病假,双方均确认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系王某病休期间。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扣除请假扣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费用、社会保险个人负担费用等项目后,每月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1512元、1874.43元、1512元、1700.34元、1716.94元、1639.45元、1639.45元、1639.45元、1600元、4850.22元。王某仅认可实发数额,主张该期间北京某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其支付病假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17条的规定,北京某公司应按照其工资标准的100%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其主张二者之间的差额。
北京某公司则表示已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向王某支付上述期间病假工资,并就己方主张提举了(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692号公证书,显示北京某公司代理人申请对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内容显示北京某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加班管理,载明“第九条员工须自觉按照《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管理规定》完成出勤,请假则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相应批准。员工医疗期工资的支付办法如下:每一公历年病假天数X分别为:X≤24天(工作日)、24个工作日12个月,医疗期工资(基本工资比例)分别为:100%、80%、50%、30%、月最低工资标准。”王某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其从未见过。
王某以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双方就病假工资标准等产生相应的争议,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4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408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王某病假工资差额的诉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72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了王某病假工资差额的诉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在病假期间的休息权以及获得病假工资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关于病假标准,上海市与其他地区存在差异,且各地均有不同的地方性规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例如,在天津地区,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未明确高于法定标准,则病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此做法已被认定为合法。
提示劳动者,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障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所明确的病假工资标准将不再有效。此后,劳动者病假期间的病假待遇将完全按照各地的工资支付相关政策执行。如无特殊规定,原则上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工资,此做法即合法有效。同时,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未发放工资,或要求以试驾等方式来抵扣病假,这原则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