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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

作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地区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燃气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或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严肃查处存在无证生产、非法销售、虚假检验、违规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单位和检验机构。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一、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理华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12月26日,省市场监管局督导组对当事人咸宁市理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气瓶充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称上有1个二维码,扫码显示该二维码有多次充装记录。经进一步核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气瓶信息化平台2023年12月26日当日充装情况,显示充装总次数1024次,充前检查及充后复查记录显示均无数据。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二、荆门市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金鑫液化气站对不符合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3月11日,荆门市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燃气专班反馈的问题线索,对当事人金鑫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充装活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报废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

三、荆州市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蓝焰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4年1月12日,荆州市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蓝焰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常规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业人员李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从事充装活动,洪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1月24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仍在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从事液化气瓶充装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四、恩施州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恒合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2023年11月7日,恩施州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利川境内的一条燃气压力管道,自2013年上半年建成并运行以来,当事人未对该管道申请开展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五、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方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4年2月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淅河镇费屯村四方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工陈某某通过扫描随身携带的“口袋码”对一报废气瓶进行充装。经进一步核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共发现20个“口袋码”,通过查询当事人充装系统,发现在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当事人通过扫描上述“口袋码”共计进行了253次充装。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曾都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六、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科凌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案

2023年8月17日,根据举报线索,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湖北科凌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检验区现场从事气瓶气密试验人员陈某未取得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证从事气瓶检测工作。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在从事液化气瓶检验、检测活动中,对未经检验的气瓶出具合格的检验、检测结果,存在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对当事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仙桃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11月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质量监督抽查,对当事人仙桃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并依法立案查处。

八、黄冈市黄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顺达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2023年8月9日,黄冈市黄梅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当事人湖北顺达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10台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10台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有关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局依法对10台不合格燃气灶进行查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黄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

九、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敏洁厨具设备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品案

2024年2月8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对当事人敏洁厨具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现场发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共34台、带调压功能的高田牌中压减压阀48个及未标明制造日期和使用期限的康乐牌天然气液化气专用胶管12米,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不合格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武昌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鄂州市葛店罗记劳保商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2月1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导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鄂州市葛店罗记劳保商店经营场所内摆放7台待售的无熄火保护的猛火灶及2台待售的未在国家认证网上查询到3C认证信息的取暖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不合格产品予以扣押,并对取暖器进行抽样委托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无3C认证的取暖器及不合格取暖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