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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城鎮瓦斯專項整治典型執法案例

作者: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近期,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和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重點地區的液化石油氣瓶充裝機關、檢驗機構、瓦斯壓力管道和壓力容器使用機關以及瓦斯器具生産或銷售機關開展全面排查整治和監管執法,嚴肅查處存在無證生産、非法銷售、虛假檢驗、違規充裝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企業機關和檢驗機構。現将部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一、鹹甯市鹹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理華瓦斯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3年12月26日,省市場監管局督導組對當事人鹹甯市理華瓦斯有限公司的氣瓶充裝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充裝稱上有1個二維碼,掃碼顯示該二維碼有多次充裝記錄。經進一步核查,鹹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調取了當事人氣瓶資訊化平台2023年12月26日當日充裝情況,顯示充裝總次數1024次,充前檢查及充後複查記錄顯示均無資料。當事人存在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鹹安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二、荊門市京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金鑫液化氣站對不符合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4年3月11日,荊門市京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省局瓦斯專班回報的問題線索,對當事人金鑫液化氣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事充裝活動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報廢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京山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立案查處。

三、荊州市洪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藍焰瓦斯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人員從事特種裝置作業案

2024年1月12日,荊州市洪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藍焰瓦斯有限公司開展特種裝置安全正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作業人員李某某未取得特種裝置作業證書從事充裝活動,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當場下達了《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1月24日,洪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仍未改正,仍在使用未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的員工從事液化氣瓶充裝作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洪湖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四、恩施州利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恒合天然氣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管道案

2023年11月7日,恩施州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重慶市萬州區恒合天然氣有限公司在利川境内的一條瓦斯壓力管道,自2013年上半年建成并運作以來,當事人未對該管道申請開展定期檢驗。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裝置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五、随州市曾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四方液化氣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氣瓶案

2024年2月2日,随州市曾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曾都區淅河鎮費屯村四方液化氣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充裝工陳某某通過掃描随身攜帶的“口袋碼”對一報廢氣瓶進行充裝。經進一步核查,執法人員在現場共發現20個“口袋碼”,通過查詢當事人充裝系統,發現在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間,當事人通過掃描上述“口袋碼”共計進行了253次充裝。當事人存在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曾都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六、孝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北科淩壓力容器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案

2023年8月17日,根據舉報線索,孝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湖北科淩壓力容器檢驗檢測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檢驗區現場從事氣瓶氣密試驗人員陳某未取得特種裝置檢測人員證從事氣瓶檢測工作。經進一步核查,當事人在從事液化氣瓶檢驗、檢測活動中,對未經檢驗的氣瓶出具合格的檢驗、檢測結果,存在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孝感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對當事人及其主要負責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仙桃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仙桃市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的液化石油氣案

2023年11月7日,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品質監督抽查,對當事人仙桃市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進行抽樣,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仙桃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的液化石油氣,并依法立案查處。

八、黃岡市黃梅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北順達廚具裝置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瓦斯竈案

2023年8月9日,黃岡市黃梅縣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當事人湖北順達廚具裝置有限公司銷售的10台家用瓦斯竈具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10台瓦斯竈熄火保護裝置項目均不符合國家強制标準《家用瓦斯竈具》(GB16410-2020)有關要求,判定為不合格,該局依法對10台不合格瓦斯竈進行查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黃梅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立案查處。

九、武漢市武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敏潔廚具裝置經營部銷售不合格瓦斯用品案

2024年2月8日,武漢市武昌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問題線索,對當事人敏潔廚具裝置經營部經營場所進行了核查,現場發現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家用瓦斯竈共34台、帶調壓功能的高田牌中壓減壓閥48個及未标明制造日期和使用期限的康樂牌天然氣液化氣專用膠管12米,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不合格産品予以扣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武昌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十、鄂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鄂州市葛店羅記勞保商店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瓦斯竈具案

2024年2月1日,鄂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重要工業産品品質安全風險隐患排查治理專項督導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鄂州市葛店羅記勞保商店經營場所内擺放7台待售的無熄火保護的猛火竈及2台待售的未在國家認證網上查詢到3C認證資訊的取暖器,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不合格産品予以扣押,并對取暖器進行抽樣委托檢驗,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瓦斯竈具、無3C認證的取暖器及不合格取暖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鄂州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