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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掰手腕不想将手肘掰断,对方需要担责吗?

作者:吉林之声
【解读民法典】掰手腕不想将手肘掰断,对方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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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亮邀请大刘掰手腕,结果在掰手腕过程中大刘受伤,经鉴定,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二人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大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二人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小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体育运动,双方系自愿参加,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属于该项运动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老李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适用自甘风险的免责条款,小亮对大刘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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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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