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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市场 | 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口径调整及影响

作者:鲁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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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口径,调整影响

近期,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方案有一定调整,货币金融业增加值由基于存贷款增速推算改为基于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指标,对此我们对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变化以及或有影响进行了分析。

当前金融业增加值的核算方式主要采取收入法,收入法下金融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此次的核算口径调整主要是围绕季度核算进行,将启用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指标。此前,金融业的细分行业及核算收入指标分别为:货币金融服务(人民币存贷款余额)、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交易额)、保险业(保费收入)和其他金融业(人民币贷款余额)。

从调整原因来看,一是季度核算的基础资料可得性弱于年度核算;二是银行业的主营业务结构已由过去的以存贷款业务为主,扩大为存贷款业务、投行业务、金融投资业务、代客理财等多种业务相结合的模式;三是银行业整体的净息差呈下降趋势,利息净收入增长和存贷款增速之间存在差距;四是存贷款余额是存量指标,金融业增加值具有流量性质,用存贷款余额推算方法,受时点因素影响较大;五是GDP目标约束下,金融业增加值与各地区存贷款余额增速关系密切,可能导致部分地区季末时点存款余额的波动性加大。

从可能的影响来看,第一,在银行业息差收窄的情况下,季度增加值口径的调整可能使得季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速有所下降,由此银行业GDP的占比也可能有所下降;第二,有助于降低季度核算误差。

近期,根据相关新闻报道[1],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方案有一定调整,由基于存贷款增速推算改为基于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指标,对此我们对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的变化以及或有影响进行了分析。

一、金融业增加值如何核算?

金融业增加值是指国民经济中金融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及相关金融附属活动新创造的价值总量。[2]其中,金融业4个行业大类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3]各个细分行业在核算上根据行业业务内容有所差异。

2023年,大陆金融业现价增加值约10.1万亿元,约占GDP比重8.0%,2015-2023年间上述比例均保持在7.5%~8.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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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式

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式有两种:生产法与收入法,当前金融业增加值的核算方式主要采取收入法。生产法下金融业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消耗;收入法下金融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由于金融业具有相对获得性较高的会计报表,因而收入法下的数据可得性和准确性更强。

金融业增加值按核算频率,包含普查年度核算、一般年度核算以及季度核算。通常普查年度核算约5年一次,年度核算在次年年底,季度核算在季后15日左右。

从普查年度核算来看,普查年度核算采用收入法,基础数据为金融业财务报表汇总数据,数据相对更详实、更准确,同时,其对过去5年的数据会进行修正。核算公式为:金融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从一般年度核算来看,一般年度核算采用收入法,基础数据为金融业财务报表数据。不同细分行业的核算公式为:一般年度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度核定增加值-上年研发活动增加值)*[(职工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的年度增速]+研发活动增加值;一般年度保险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度核定增加值-上年研发活动增加值)*[(职工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的年度增速]+投资收益;一般年度资本市场服务现价增加值=全国资本市场服务增加值*各地区证券交易额的全国占比。其中,上年度金融业增加值通常于第二年下半年由国家统计部分核定并公布。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统计局的解释,在当前的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中,除保险业以外,其他金融行业投资收益不计入金融业增加值[4]。

从季度核算来看,季度核算主要利用相关指标增速推算得到各行业现价增加值,再利用价格指数缩减得到不变价增加值。需要注意的是,季度核算与年度核算在基本概念、口径范围上是一致的,但其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有所差异。[5]

1.2 季度核算方式及其口径调整

此次的核算口径调整主要是围绕季度核算进行,因而作重点探讨。

1.2.1 现行季度核算方式

金融业增加值的季度核算由于基础数据披露时间较晚,为满足季度核算的时效性,主要采用相关指标进行推算。金融业增加值先核算现价增加值,再核算不变价增加值。季度金融业现价增加值主要采用速度推算法,根据细分行业的收入指标进行推算,其核算公式为:

季度核算金融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1+细分行业相关收入指标增速*对应行业统一换算系数)

四个细分行业及核算收入指标分别为:货币金融服务(人民币存贷款余额)、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交易额)、保险业(保费收入)和其他金融业(人民币贷款余额)。其中,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人民币存款、贷款余额增速的加权平均进行计算;证券交易额增速根据证券交易额资料进行计算;保费收入指标采用错月数据,即各季度核算分别利用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数据;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采用人民银行披露的贷款余额增速。

金融业不变价增加值主要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即:当期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速)。其中,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速=当期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增速/当期金融业缩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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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季度核算方式口径调整演变

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方式经历过几次较大的调整,均围绕充实基础数据资料,提高数据准确性来开展。

一是2010年由单一指标推算调整为划分三个细分行业分别推算。其中细分行业主要划分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行业,分别采用存贷款余额、证券交易额和保费收入进行核算。

二是2012年增加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细分行业核算基础指标,即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和营业税增速双指标核算。后续全面营改增后又转为单一指标核算。

二、季度核算调整原因分析

尽管此次金融业核算方案未完全披露,但从公开信息得知此次调整主要与货币金融服务业有关,季度核算启用了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指标。从历史核算方法分析以及核算方法调整目标来看,其调整的原因或在于:

一是目前季度核算的基础资料全面性弱于年度核算,需要更为全面的基础数据资料,缩小季度与年度核算反映的金融业实际贡献的数据误差。年度核算是以行业财务报表为基础数据资料,而季度核算仅以特定收入指标进行推算。通常,季度数据会根据基础资料的完备而进行最终核实,最终核实数也更为详细。2023年12月29日,统计局发布《关于2022年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核实的公告》,2022年四个季度的金融业增加值增速初核数在2023年年底进行了最终核实,普遍有所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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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选取存贷款余额增速作为银行业主要收入指标较为单一,需要考虑金融业业务结构的变化,特别是银行业收入结构变化。目前金融业增加值中的主要贡献行业为以银行业为主的货币金融服务业,而银行业的主营业务结构已由过去的以存贷款业务为主,扩大为存贷款业务、投行业务、金融投资业务、代客理财等多种业务相结合模式,收入的形式除了息差收入,还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等非息收入。2011年之后,非息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在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经达到了20%-25%左右。以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数据为样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中位数在10%以上。进一步地,若从利息收入构成结构来看,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中,发放贷款及垫款之外的利息收入占全部利息收入的比例约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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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由于银行业整体的净息差呈下降趋势,利息净收入增长和存贷款增速之间存在差距。从数据来看,商业银行净息差由2015年的2.5%下降至2023年的1.7%,2022年首次低于2.0%;在此期间,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平均加权增速由2015年的13.2%下降至2023年的10.3%,利息净收入具有一定波动性,多数年份低于存贷款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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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存贷款余额是存量指标,金融业增加值具有流量性质,用存贷款余额推算方法,受时点因素影响较大。存贷款余额是存量指标,而季度金融业增加值具有流量性质,需要相关流量指标的引入来降低其推算产生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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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GDP目标约束下,金融业增加值与各地区存贷款余额增速关系密切,由此可能导致一些地区季末存贷款余额的波动性加大。由于各地区金融业增加值主要由存贷款增速进行推算,因而可能出现一些地区季末时点存款阶段性高增的现象。

三、季度核算口径调整的影响

从调整原因也可以推测,此次季度核算的指标调整,更倾向于向更为准确的年度核算基础指标靠拢。为衡量其口径变化差异,我们假设此次调整后将按照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收入指标作为银行业收入指标进行核算。

调整银行业收入指标后,若以发债银行作为银行业的样本值,按利息净收入与手续费佣金收入作为基准推算指标,其增速变化在2015年至2023年间与金融业增加值变化具有一致性,也说明存贷款增速的推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目前在银行业息差持续收窄的情况下,2023年以来起两项收入增速均为负值。预计季度增加值口径的调整可能使得季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速有所下降,由此银行业GDP的占比也会有所下降。

另外,由于银行业会计报表公布时间较晚,引入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财务指标后,可能需要相关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后由相关统计部门对上述财务指标进行预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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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文森,李红玲.“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的相关问题[J].统计研究,2008(02):30-35.DOI:10.19343/j.cnki.11-1302/c.2008.02.006.

[2] 何伟刚,刘朝阳,李美洲,等.改进大陆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推算方法的探讨[J].南方金融,2016(10):75-78.

[3]李杜,肖灯峰.金融业增加值的统计核算与占GDP比重的区域比较分析[J].金融经济,2022(07):29-38.DOI:10.14057/j.cnki.cn43-1156/f.2022.07.006.

注:

[1]资料来源:泉州市统计局,《我局积极对接金融部门分析金融业核算方法变动》(2024-04-12)【2023-04-36】,https://tjj.quanzhou.gov.cn/zwgk/gzdt/202404/t20240412_3026426.htm

[2]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关于“请问在核算金融业增加值的时候为什么要从营业利润中减掉投资收益?”的答复》(2023-04-07)【2023-04-22】,https://www.stats.gov.cn/hd/lyzx/zxgk/202304/t20230418_1938758.html

[3]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2019-05-20)【2024-04-16】,https://www.stats.gov.cn/xxgk/tjbz/gjtjbz/201905/t20190521_1758938.html

[4]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咨询公开,2023/3/27[2024/4/26],https://www.stats.gov.cn/hd/lyzx/zxgk/202304/t20230418_1938758.html

[5]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15号建议的答复》(2021-09-30)【2024-04-17】,https://www.stats.gov.cn/xxgk/jytadf2020/rddbjy2020/202109/t20210929_1822616.html

[6]资料来源:赣州金融网,《龙南市召开季度地区生产总值金融业增加值统一核算培训会》(2024-04-02)【2024-04-25】,https://mp.weixin.qq.com/s/vaQcCmXub_djzicV0bP4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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