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法定继承四)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法定继承四)

  本条是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沿用了原《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产生主要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或者婚姻关系为前提。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姻亲关系,双方之间并无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定继承权。但现实社会中,有些儿媳和女婿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故原《继承法》第12条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获得遗产。《民法典》继承编继续沿用了原《继承法》的规定,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符合大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和谐,让老人老有所养。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法定继承四)

本条是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本条规定的主旨。

这一规定没有先例。在各国继承立法中将姻亲(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规定为法定继承人,是罕见的立法例。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者差不多都建议改革这一规定,认为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在理论上更为妥当,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只有发生丧偶时,儿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至于丧偶儿媳或女婿是否再婚,在所不问。(2)必须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即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只要儿媳或女婿符合了这两个条件,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取得遗产。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法定继承四)

王某荣等诉刘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王某升与赖某秀夫妇生前共养育五子女:儿子王某兴、王某厚、王某金,女儿王某凤、王某香。儿子王某金因矿难死亡后,矿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金20万元。王某金生前未婚且无子女,父亲王某升先于王某金死亡。王某金的母亲赖某秀作为第一顺序唯一继承人继承了王某金的死亡赔偿金。其后,赖某秀死亡。儿子王某厚与儿媳刘某生育了三子女:长女王某丽,二女王某花,三子王某。儿子王某兴与儿媳龚某生育了四子女:王某荣、王某峰、王某俭、王某艳。王某厚、王某兴均先于赖某秀死亡。女儿王某凤表示放弃继承权。赖某秀生前一直与王某厚和刘某共同生活,且儿媳刘某对赖某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荣、王某峰、王某俭、王某艳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他们相应的遗产继承款。法院认为,王某厚、王某兴均先于赖某秀死亡,其子女分别代位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刘某对赖某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解 析:

案中被继承人赖某秀死亡后,因无遗嘱,故应依法定继承处理,其所有子女为法定继承人。其子王某厚和王某兴先于赖某秀死亡,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王某厚和王某兴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其遗产份额,即分别于其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内分享遗产。刘某与被继承人赖某秀属于丧偶儿媳与公婆的关系,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刘某对被继承人赖某秀的生活、医疗多有照顾,也是其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劳务等方面也给予了主要扶助,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依法应被纳入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故法院判决刘某因对被继承人赖某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享有参与继承遗产的权利正确。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