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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法定继承三)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法定继承三)

  本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该条规定将被代位人的范围限定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此条规定虽保障了遗产向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流转,但由于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中国家庭人口结构普遍出现了倒金字塔形结构,可能会出现独生子女丧失继承权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最终收归国家的结果。因此,扩大继承人的范围势在必行,除了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甥子女也与被继承人在血缘和情感上有较为紧密的关系。另外,基于对养老送终的考虑,在没有直系晚辈血亲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大多数人也会在第一时间想到自己的侄子女、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因此,《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第11条规定的基础上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亦是为了促进亲属之间相互扶助,尽量减少遗产无人继承情况的发生。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法定继承三)

本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本条规定了两种代位继承: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另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为被代位继承人,承继应继份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为代位继承人。应继份是指各继承人对遗产上一切权利义务可以继承的成数或比例。

代位继承的要件是:(1)须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或丧失继承权;(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应根据被代位人的应继份确定,按房或支来分割遗产。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法定继承三)

王某德诉王某学等三人继承纠纷案

案情:被继承人王某、李某夫妇婚生王某学、王某芳、王某昌、王某贤、王某刚五名子女。王某昌早于被继承人死亡,无配偶和子女。王某芳早于被继承人死亡,有配偶和婚生子女王某德、王某文和王某霞。王某芳之妻在被继承人王某死亡后带着三名子女改嫁,但在被继承人李某在世时,仍经常来往,关心、照顾其生活。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时,王某德与王某学、王某刚、王某贤共同料理丧事,李某遗留的房屋由王某学、王某刚和案外人周某发分别居住。王某芳之子王某德以要求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遗房产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学、王某刚、王某贤三被告与原告王某德对被继承人都尽了赡养义务,均是合法继承人,遂判决将被继承人所遗房产由三被告与原告平均继承。王某学等三人以王某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某德兄妹系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德之父王某芳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应享有继承权。被上诉人王某德是王某芳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法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遂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被继承人王某、李某死亡时,享有继承权的为其子女王某学、王某芳、王某昌、王某贤、王某刚五人,且他们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于王某昌早已死亡,且无配偶和子女,故不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形。王某芳虽然先于被继承人王某、李某先死亡,但其留有子女王某德、王某文和王某霞兄妹三人。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的规定,在王某芳未被剥夺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虽然王某芳之妻带着三名子女改嫁,但这并不导致其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其子女王某德、王某文和王某霞兄妹三人有权代王某芳之位与王某学、王某刚、王某贤三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李某的遗产,但三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其父有权继承的份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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