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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法定繼承四)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法定繼承四)

  本條是關于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沿用了原《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法定繼承的産生主要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或者婚姻關系為前提。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嶽父母是基于婚姻關系産生的姻親關系,雙方之間并無扶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也無法定繼承權。但現實社會中,有些兒媳和女婿在喪偶後仍然繼續贍養公婆或嶽父母,故原《繼承法》第12條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可以獲得遺産。《民法典》繼承編繼續沿用了原《繼承法》的規定,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列入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不僅符合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而且符合大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弘揚優良家風,促進家庭内部和諧,讓老人老有所養。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法定繼承四)

本條是關于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本條規定的主旨。

這一規定沒有先例。在各國繼承立法中将姻親(血親的配偶和配偶的血親)規定為法定繼承人,是罕見的立法例。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學者差不多都建議改革這一規定,認為将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公婆或者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可以分得遺産的人,在理論上更為妥當,但是立法機關沒有采納這一建議。

喪偶的兒媳或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或嶽父母的遺産,應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存在喪偶的情形。隻有發生喪偶時,兒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繼承人繼承公婆或嶽父母的遺産。至于喪偶兒媳或女婿是否再婚,在所不問。(2)必須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即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隻要兒媳或女婿符合了這兩個條件,就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取得遺産。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法定繼承四)

王某榮等訴劉某某繼承糾紛案

案情:王某升與賴某秀夫婦生前共養育五子女:兒子王某興、王某厚、王某金,女兒王某鳳、王某香。兒子王某金因礦難死亡後,礦方一次性賠償死亡補償金20萬元。王某金生前未婚且無子女,父親王某升先于王某金死亡。王某金的母親賴某秀作為第一順序唯一繼承人繼承了王某金的死亡賠償金。其後,賴某秀死亡。兒子王某厚與兒媳劉某生育了三子女:長女王某麗,二女王某花,三子王某。兒子王某興與兒媳龔某生育了四子女:王某榮、王某峰、王某儉、王某豔。王某厚、王某興均先于賴某秀死亡。女兒王某鳳表示放棄繼承權。賴某秀生前一直與王某厚和劉某共同生活,且兒媳劉某對賴某秀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王某榮、王某峰、王某儉、王某豔訴至法院,要求劉某給付他們相應的遺産繼承款。法院認為,王某厚、王某興均先于賴某秀死亡,其子女分别代位繼承其應得的遺産份額。喪偶兒媳劉某對賴某秀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其應得的遺産份額。

五 解 析:

案中被繼承人賴某秀死亡後,因無遺囑,故應依法定繼承處理,其所有子女為法定繼承人。其子王某厚和王某興先于賴某秀死亡,依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王某厚和王某興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其遺産份額,即分别于其父所繼承的遺産份額内分享遺産。劉某與被繼承人賴某秀屬于喪偶兒媳與公婆的關系,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劉某對被繼承人賴某秀的生活、醫療多有照顧,也是其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在勞務等方面也給予了主要扶助,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屬于《繼承法》規定的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依法應被納入第一順序繼承人範圍。故法院判決劉某因對被繼承人賴某秀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而享有參與繼承遺産的權利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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