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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继承十一)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继承十一)

  本条是关于遗嘱无效情形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规定源自原《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为了统一法律概念,本条在法律用语上做了个别调整。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欺骗”修改为了“欺诈”。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继承十一)

本条是关于遗嘱无效的规定。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无效的后果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其财产的意思表示无效,不能依照遗嘱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意思不能实现,不发生遗嘱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的遗嘱无效事由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有效;但其于民事行为能力变动以后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2)受胁迫、受欺诈所设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欠缺遗嘱的合法要件,因而无效。对于受胁迫、受欺诈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在生前遗嘱人可以通过另订遗嘱、事实行为以及法律行为将该遗嘱撤销;在遗嘱人死后,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遗嘱无效,应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受胁迫、受欺诈所设立的举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受胁迫、受欺诈所设立的遗嘱,虽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不适用民法典第148~150条的规定,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伪造遗嘱及代理订立遗嘱。这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但根本不是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遗嘱。只要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以遗嘱人之名义订立的遗嘱,都属于伪造遗嘱,不论其内容如何、是否损害了继承人的利益,均为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遗嘱的内容被遗嘱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是对遗嘱的内容的修改、删节、补充等。经篡改的遗嘱内容已经不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发生遗嘱的效力,为无效。遗嘱不能因被篡改而全部无效,遗嘱中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四 案 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继承十一)

张甲等诉张丁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张甲等与张丁及张良等之间分别是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关系、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关系和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是张某某和邢某某,邢某某于1998年去世,张某某于2008年去世。张辛是张良之女,张良先于其父亲去世。张某某和邢某某生前有民房三间。2010年10月13日,张丁就张某某名下民房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该房置换成楼房,并补交房款11250元。2016年12月13日,张丁交纳继承更名费2000元,将楼房更名到自己名下。张丁就张某某名下房屋问题曾出资10万元给张甲等十人,由他们十人按约定进行分割。2017年年初,关于张某某名下平房动迁事宜,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付房屋补偿差价款101550元,张甲等六人认为此款是其父母遗产,要求分割。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5月1日张某某曾设立遗嘱,将民房全部给张丁,今后一切费用由张丁负责。其他儿女全部同意并签字,张某某在自己名字上按手印,原、被告均自己签名按手印或由他人代签,另有证明人李某臣、张某平签名按手印。故被继承人张某某和邢某某的遗产民房三间按遗嘱继承办理,张甲等六人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法院查实遗嘱系在被继承人张某某去世后,由继承人张乙书写,并由其在立遗嘱人处签写张某某的名字及按手印,故该份遗嘱不具有遗嘱效力,法院不予采信。张某某、邢某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按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予以平均分割。

五 解 析

本案中案涉遗嘱是在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后,由继承人张乙书写,并由其在立遗嘱人处签写张某某的名字及按手印,实为伪造的遗嘱。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关于伪造遗嘱实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无遗嘱且法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依法按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规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在所有原告对遗嘱中原告签名的真实性不认可,所有被告也均承认是自己或委托他人在遗嘱上签名的情况下就认可该遗嘱合法有效,实属错误。依《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自书遗嘱均必须本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遗嘱人亲自签名并满足证人条件方可有效,而本案中的遗嘱连签名都由继承人签写并按手印,一审法院却认定遗嘱成立且有效,实属错误,二审法院对此错误予以纠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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