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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举行结婚仪式未登记并育有子女,分手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作者:吉林之声
【解读民法典】举行结婚仪式未登记并育有子女,分手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解读民法典】举行结婚仪式未登记并育有子女,分手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琳琳和大刘同居并生育一子,二人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刘给了琳琳17万彩礼,三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大刘诉请琳琳返还彩礼,他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条对虽无婚姻之法定要件但已有婚姻之实的,彩礼应否返还作了规范。此种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予以酌减。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经孕育子女的,甚至可以不予返还。本案中,双方已共同生活三年多,并生育一子,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大刘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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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郝滋丽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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