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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繼承十一)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無效。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繼承十一)

  本條是關于遺囑無效情形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規定源自原《繼承法》第22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無效。”為了統一法律概念,本條在法律用語上做了個别調整。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修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将“欺騙”修改為了“欺詐”。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繼承十一)

本條是關于遺囑無效的規定。

遺囑無效是指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遺囑無效的後果是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其财産的意思表示無效,不能依照遺囑處置被繼承人的遺産,遺囑人在遺囑中的意思不能實作,不發生遺囑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

本條規定的遺囑無效事由是: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于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有效;但其于民事行為能力變動以後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2)受脅迫、受欺詐所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欠缺遺囑的合法要件,因而無效。對于受脅迫、受欺詐訂立的遺囑,遺囑人在生前遺囑人可以通過另訂遺囑、事實行為以及法律行為将該遺囑撤銷;在遺囑人死後,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遺囑無效,應負證明遺囑是遺囑人受脅迫、受欺詐所設立的舉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受脅迫、受欺詐所設立的遺囑,雖然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不适用民法典第148~150條的規定,不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僞造遺囑及代理訂立遺囑。這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設立,但根本不是被繼承人意思表示的遺囑。隻要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以遺囑人之名義訂立的遺囑,都屬于僞造遺囑,不論其内容如何、是否損害了繼承人的利益,均為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内容。遺囑的内容被遺囑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是對遺囑的内容的修改、删節、補充等。經篡改的遺囑内容已經不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發生遺囑的效力,為無效。遺囑不能因被篡改而全部無效,遺囑中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繼承十一)

張甲等訴張丁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情:張甲等與張丁及張良等之間分别是同父異母兄弟姐妹關系、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關系和同父同母兄弟姐妹關系,其父母是張某某和邢某某,邢某某于1998年去世,張某某于2008年去世。張辛是張良之女,張良先于其父親去世。張某某和邢某某生前有民房三間。2010年10月13日,張丁就張某某名下民房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将該房置換成樓房,并補交房款11250元。2016年12月13日,張丁交納繼承更名費2000元,将樓房更名到自己名下。張丁就張某某名下房屋問題曾出資10萬元給張甲等十人,由他們十人按約定進行分割。2017年年初,關于張某某名下平房動遷事宜,所在街道辦事處給付房屋補償差價款101550元,張甲等六人認為此款是其父母遺産,要求分割。一審法院認定:2005年5月1日張某某曾設立遺囑,将民房全部給張丁,今後一切費用由張丁負責。其他兒女全部同意并簽字,張某某在自己名字上按手印,原、被告均自己簽名按手印或由他人代簽,另有證明人李某臣、張某平簽名按手印。故被繼承人張某某和邢某某的遺産民房三間按遺囑繼承辦理,張甲等六人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被繼承人遺産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二審中,法院查實遺囑系在被繼承人張某某去世後,由繼承人張乙書寫,并由其在立遺囑人處簽寫張某某的名字及按手印,故該份遺囑不具有遺囑效力,法院不予采信。張某某、邢某某的遺産應由其子女按法定繼承和代位繼承的法律規定予以平均分割。

五 解 析

本案中案涉遺囑是在被繼承人張某某死亡後,由繼承人張乙書寫,并由其在立遺囑人處簽寫張某某的名字及按手印,實為僞造的遺囑。依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關于僞造遺囑實為無效的法律規定,在被繼承人無遺囑且法定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案中被繼承人的遺産應依法按法定繼承和代位繼承的規則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一審法院在所有原告對遺囑中原告簽名的真實性不認可,所有被告也均承認是自己或委托他人在遺囑上簽名的情況下就認可該遺囑合法有效,實屬錯誤。依《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規定,自書遺囑均必須本人親筆書寫,代書遺囑必須遺囑人親自簽名并滿足證人條件方可有效,而本案中的遺囑連簽名都由繼承人簽寫并按手印,一審法院卻認定遺囑成立且有效,實屬錯誤,二審法院對此錯誤予以糾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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