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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涉外法言——哈萨克斯坦矿业领域的法律和实践

作者:北京京师珠海律所

涉外法言|哈萨克斯坦矿业领域的法律和实践

专业文章丨涉外法言——哈萨克斯坦矿业领域的法律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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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涉外法言』栏目,关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或公民在他国或地区进行民商事活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定期发布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的法言法语,努力提供“国际化、特色化、专业化”的涉外法律服务,以期为国际法治的推进和完善、“一带一路”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 矿业法的总体框架

1.1 矿业主要特点

哈萨克斯坦拥有大约8000个不同的固体矿物、碎石和碳氢化合物矿藏。采矿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工业框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在铀、铬铁矿、煤炭、铁、钢、铜、锰、铝土矿、钨、银、铅、钛、金和锌的开采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

《底土和底土利用法典》(下称“底土法典”、“法典”)于 2017年12月27日通过,并于 2018年6月29日生效,将固体矿产的监管规定与适用于碳氢化合物和铀的监管规定明确分开。该法典对包括获取国家掌握的地质数据、以许可证形式授予矿权、对许可证持有者的要求、许可证条件、项目文件、勘探和采矿作业、矿权和许可证持有者权益的转让、采矿废物(称为技术矿层)的处理和处置、矿山关闭和复垦、报告等在内的事项做出了规定。

1.2 矿业法法律体系及渊源

哈萨克斯坦拥有以民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然而,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在公司法、商法、争议解决、劳动法规、个人数据保护、货币监管和其他相关领域等的普通法框架下运作。

管理采矿业的主要立法法案是底土法典,适用于该法典颁布后颁发的许可证授予的矿权,以及法典颁布之前执行的固体矿产勘探、生产以及联合勘探和生产的底土使用合同。

还有几项政府决议和采矿主管部门的大量附属细则,对勘探和采矿部门的具体问题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适用于勘探和采矿活动的其他主要立法法案包括:

  • 2021年1月2日,《环境法》;
  • 2017年12月25 日《税法》;
  • 2003年6月20日《土地法》;
  • 2015 年10月29日的《商业法》;
  • 2016 年1月14日《贵金属和宝石法》;
  • 2014 年4月11日《公民保护法》(安全法)等。

1.3 矿产资源所有权

哈萨克斯坦《宪法》(于 2022 年 6 月 8 日修订)规定,土地及其底土、水、动植物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归哈萨克斯坦人民所有。然而,国家代表哈萨克斯坦人民行使财产权。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根据底土法典规定的理由、条件和范围授予矿产权。底土使用者开采和提取的矿物成为其私有财产。然而,政府和/或议会仍可以引入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限制。

1.4 国家在矿业法律法规中的作用

根据矿物类型(例如固体矿物、集料、碳氢化合物或铀)和运营类型,国家由以下机构代表。

  • 工业和建设部MIC,负责制定除铀矿开采以外采矿业的国家政策,颁发和吊销勘探和采矿许可证,并监督许可证持有者遵守许可证条件和底土法典的要求。
  • 能源部,负责制定铀和碳氢化合物行业的国家政策,签订和终止碳氢化合物勘探和/或生产合同以及铀矿开采合同,并监督底土使用者遵守合同条件和底土法典的要求。
  • 地质委员会GeoCom,负责国家地质政策;颁发地质勘察许可证和底土使用许可证,监督采矿和地质数据的报告,并总体负责地质数据的汇总和提供。
  • 地方执行机构 ( akimats ),负责授予土地权、授予和撤销手工采矿、开采集料的许可证,并监督此类许可证持有者遵守许可证条件和底土法典的要求。

1.5 矿权的性质

如1.3 矿产资源所有权所述,底土资源使用权具有宪法依据,这些权利由国家当局颁发。地下资源(矿产)使用权具有财产地位。

1.6 矿权的授予

如1.4所述的授权机构。哈萨克斯坦不存在管辖权重叠的问题。探矿权和采矿权由中央部委授予,集料和手工采矿权由地方管辖授予。

在2018年6月 29 日(底土法典颁布)之前,采矿权通过合同授予。

自2018年6月29日起,采矿权以各类许可证形式授予: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集料采矿许可证、手工采矿许可证和底土空间使用许可证(用于处置采矿废物)。

1.7 采矿的权属保障

矿产权利受《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和底土法典的具体规定、2020年6月29日的《行政程序和流程》相关法典以及哈萨克斯坦批准的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双边投资条约 (BITs) 的保护。

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具有以下特点。

  • 在授予许可证之前需提供一份复垦担保文书。
  • 许可区域是专属区域,由区块组成(可以包括区块的一部分)。
  • 每个人/公司的许可证数量没有限制。可转让,但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 持有人有权勘探探索任何矿物。
  • 许可期限为六年,并可延长五年,但须履行所有许可义务并强制放弃区块(如适用)。
  • 如果包含10个或更多区块,则必须在初始许可期限结束时放弃40%的区块,以便进一步延长该期限。
  • 在许可证期限内优先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专有权(条件是发现固体矿产矿床,并通过固体矿产资源和储量评估报告证实资源和储量)。

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具有以下特点:

  • 许可期限最长为 25 年,还可延长,但不超过原许可期限(无限次)。
  • 许可区域是排他性的,并且必须采用矩形或四边形的形式,其中至少两个相对边平行,或者如果不可能,则必须是角数尽可能少的多边形。没有最小或最大尺寸。
  • 在开始采矿活动之前,应提供矿山关闭和复垦的担保文书。
  • 赋予持有人开采除铀矿之外的任何矿物的权利。
  • 每个人/公司的许可证数量没有限制。可转让,但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 保留状态最长可达五年,并可再延长五年。

底土使用许可证颁发后,如果管理底土使用领域关系的立法对此类许可证引入了附加条件,则这些条件不适用于立法修订之前颁发的许可证(有关国家安全、国防能力、环境安全、医疗保健、税收和海关监管的立法变更除外)。

底土法典详尽规定了许可证失效的一系列条件,具体包括:

  • 向工业和建设部提供明知不可靠的信息,影响其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 由于工业和建设部官员与申请人之间的恶意协议,违反许可证颁发程序并导致不合理的决定;
  • 向在颁发当天仍被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颁发许可证;
  • 如果底土法典未规定或禁止颁发许可证。

那么法院有权宣布许可证无效。

许可证无效纠纷的诉讼时效为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构成宣告许可证无效的情况之日起三个月。

另外,《行政程序和流程》明确了“信赖权保护”原则,为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如许可证)的合法、一致提供了“保证”。在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或法院根据哈萨克斯坦立法另有规定之前,行政行为(许可)被认为是合法且正当的。行政机关(例如工业和建设部)犯下的错误不能转嫁到当事人(底土使用者)身上。

《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法人可以要求全额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因国家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发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这些机构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个人或法人造成的损失,由哈萨克斯坦或行政区域单位分别给予补偿。

2018年6月29日之前签订的固体矿物(铀除外)地下使用合同

勘探合同

固体矿产勘探标准合同期限为六年。

如果发现矿床,底土使用者有权将勘探期延长至评估所需的期限。

根据底土使用合同的规定,发现固体矿藏的底土使用者拥有优先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专属权利。

采矿合同

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的标准合同期限不超过25年,对于储量大且独特的矿床,合同期限不超过45年。

采矿合同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5年(无限次)。

如果将含有大量矿藏的底土上固体矿产的采矿合同或勘探和采矿联合合同(采矿期)延期超过十年,则工业和建设部可以在此类延期条款中规定底土使用者的下列义务之一:

  • 由底土使用者或其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创建加工设施;
  • 底土使用者现有生产设施的现代化改造或重建;
  • 现有加工设施的现代化或重建;
  • 向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加工企业(生产设施)供应开采的矿物;
  • 底土使用者、其子公司或合资企业根据商业法采购投资项目或旨在促进该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项目。

如果底土使用者拒绝按照上述条款延长合同,相应的保证金将在合同到期后进行拍卖。

无论是勘探、采矿还是联合勘探、采矿合同,合同区域均为专属区域。

“祖父条款”

底土使用合同还包括一项称为“祖父条款”的条款,通常表述如下: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保证底土使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对底土使用者根据合同进行的商业活动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立法变更和补充不适用于在进行这些变更和补充之前签订的合同。

上述保证不适用于哈萨克斯坦有关国家安全、国防能力、环境安全、医疗保健、税收和海关监管的立法变化。”

从合同制度到许可制度的过渡

底土使用合同下的底土使用者有权申请将其合同转换为相关的底土使用许可证,但须经工业和建设部委员会的决定。然而,过渡规则的起草并不完善。某些问题(例如拒绝理由)由工业和建设部委员会自行决定。

【注】上述内容并非我所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如需我所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下方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我们。

专业文章丨涉外法言——哈萨克斯坦矿业领域的法律和实践

李豪律师

京师律所哈萨克斯坦合作办公室主任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END

编辑 | 赵毅

审核 | 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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