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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十二)

作者:法律一语明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十二)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确定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吸收了原《合同法》第243条的规定,明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十二)

本条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的规定。

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租金,有两个办法:(1)约定方法。当事人双方约定,按照约定的租金确定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数额。(2)法定方法。按照本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法定租金构成,是由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两个部分构成。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可以是大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合理利润,应在合理的限度内确定,不得约定过高,避免显失公平。将这两个部分加在一起,就是法定的租金数额。事实上,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租金,也应当按照这样的租金构成因素确定,使租金的约定更为公平。

计算租金,究竟是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大部分还是全部费用,主要是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而定,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的,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全部费用;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或者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再支付一部分价金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构成就只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部分价金。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十二)

济宁中科公司等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4年5月8日,华电融资公司(出租人或甲方)与济宁中科公司(承租人或乙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华电融资公司依据济宁中科公司于同日向其出具的《扣款委托书》,扣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金1600万元及《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合同》项下咨询服务费800万元后,向济宁中科公司支付1.76亿元租赁物转让款。法院判决,本案中,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济宁中科公司承租租赁物须支付租金给华电融资公司。合同期限内,济宁中科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和/或补足任何到期租金、租赁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本合同项下济宁中科公司违约,华电融资公司有权立即向济宁中科公司追索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按照《融资租赁合同》附件《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济宁中科公司应于2018年2月8日向华电融资公司支付第15期租金,而济宁中科公司并未支付。华电融资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济宁中科公司仍未全额支付上述第15期租金。现华电融资公司要求济宁中科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五 解 析

华电融资公司已取得案涉租赁物所有权,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在济宁中科公司清偿完毕该合同项下应付华电融资公司的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济宁中科公司按“现时现状”留购租赁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留购价款为1万元。合同期限内,济宁中科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和/或补足任何到期租金、租赁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该合同项下济宁中科公司违约,华电融资公司有权立即向济宁中科公司追索该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其他与该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本案中,济宁中科公司未按期向华电融资公司支付租金,已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因此,华电融资公司要求济宁中科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后,支付留购价款1万元留购租赁物,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济宁中科公司关于其无须向华电融资公司支付1万元留购价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