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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融资租赁十九)

作者:法律一语明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融资租赁十九)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不当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为新增法条。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融资租赁十九)

本条是对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予以保证。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处分权,如果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处分权,就是对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本条规定,承租人一旦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处分租赁物,例如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的,不仅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而且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该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租赁物。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融资租赁十九)

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2年9月27日,原告皖江租赁公司与浩荣电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和编号0201号《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浩荣电子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外抵押部分租赁物的行为是否影响皖江租赁公司主张权利的问题,铜陵大江公司认为,该抵押事实使皖江租赁公司丧失了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其无权收取租金,继而不能向铜陵发展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项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此情形下,皖江租赁公司不是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请求浩荣电子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第17.3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由于铜陵发展公司在《保证合同》中承诺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浩荣电子公司对皖江租赁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皖江租赁公司在浩荣电子公司未如期履约的情况下向铜陵发展公司主张担保责任符合合同约定。铜陵大江公司的此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五 解 析

皖江租赁公司与浩荣电子公司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浩荣电子公司多次将《租赁物清单》所列租赁物抵押给他人并办理登记,且未解除抵押登记,因为抵押租赁物行为未经皖江租赁公司同意,该《融资租赁合同》构成法定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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