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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條(融資租賃十九)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将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條(融資租賃十九)

  本條是關于承租人不當處分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為新增法條。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條(融資租賃十九)

本條是對出租人法定解除權的規定。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物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應當予以保證。但是,承租人對租賃物不享有處分權,如果承租人對租賃物行使處分權,就是對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侵害。是以本條規定,承租人一旦未經出租人的同意而處分租賃物,例如将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的,不僅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權,而且構成根本違約,是以,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該融資租賃合同,收回自己的租賃物。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條(融資租賃十九)

銅陵大江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銅陵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皖江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2年9月27日,原告皖江租賃公司與浩榮電子公司簽訂《資産轉讓合同》和編号0201号《融資租賃合同》。對于浩榮電子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外抵押部分租賃物的行為是否影響皖江租賃公司主張權利的問題,銅陵大江公司認為,該抵押事實使皖江租賃公司喪失了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故其無權收取租金,繼而不能向銅陵發展公司主張擔保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将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可見,在此情形下,皖江租賃公司不是喪失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而是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并有權請求浩榮電子公司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第17.3條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由于銅陵發展公司在《保證合同》中承諾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浩榮電子公司對皖江租賃公司“所負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皖江租賃公司在浩榮電子公司未如期履約的情況下向銅陵發展公司主張擔保責任符合合同約定。銅陵大江公司的此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五 解 析

皖江租賃公司與浩榮電子公司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後,浩榮電子公司多次将《租賃物清單》所列租賃物抵押給他人并辦理登記,且未解除抵押登記,因為抵押租賃物行為未經皖江租賃公司同意,該《融資租賃合同》構成法定解除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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