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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十二)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四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确定。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十二)

  本條是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确定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吸收了原《合同法》第243條的規定,明确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構成。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十二)

本條是對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構成的規定。

确定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的租金,有兩個辦法:(1)約定方法。當事人雙方約定,按照約定的租金确定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數額。(2)法定方法。按照本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的法定租金構成,是由購買租賃物的成本與出租人的合理利潤兩個部分構成。購買租賃物的成本,可以是大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合理利潤,應在合理的限度内确定,不得約定過高,避免顯失公平。将這兩個部分加在一起,就是法定的租金數額。事實上,即使雙方當事人約定租金,也應當按照這樣的租金構成因素确定,使租金的約定更為公平。

計算租金,究竟是購買租賃物所支出的大部分還是全部費用,主要是根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而定,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歸承租人所有的,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應包括購買租賃物的全部費用;約定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或者約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再支付一部分價金即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構成就隻應包括購買租賃物的部分價金。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十二)

濟甯中科公司等與華電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4年5月8日,華電融資公司(出租人或甲方)與濟甯中科公司(承租人或乙方)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華電融資公司依據濟甯中科公司于同日向其出具的《扣款委托書》,扣除案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保證金1600萬元及《融資租賃咨詢服務合同》項下咨詢服務費800萬元後,向濟甯中科公司支付1.76億元租賃物轉讓款。法院判決,本案中,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濟甯中科公司承租租賃物須支付租金給華電融資公司。合同期限内,濟甯中科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和/或補足任何到期租金、租賃保證金或其他應付款項構成本合同項下濟甯中科公司違約,華電融資公司有權立即向濟甯中科公司追索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其他與本合同相關的應付款項。按照《融資租賃合同》附件《租金調整通知書》的約定,濟甯中科公司應于2018年2月8日向華電融資公司支付第15期租金,而濟甯中科公司并未支付。華電融資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一審法院起訴後,濟甯中科公司仍未全額支付上述第15期租金。現華電融資公司要求濟甯中科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五 解 析

華電融資公司已取得案涉租賃物所有權,且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在濟甯中科公司清償完畢該合同項下應付華電融資公司的全部租金、留購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後,濟甯中科公司按“現時現狀”留購租賃物,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留購價款為1萬元。合同期限内,濟甯中科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和/或補足任何到期租金、租賃保證金或其他應付款項構成該合同項下濟甯中科公司違約,華電融資公司有權立即向濟甯中科公司追索該合同項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其他與該合同相關的應付款項。本案中,濟甯中科公司未按期向華電融資公司支付租金,已構成《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是以,華電融資公司要求濟甯中科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後,支付留購價款1萬元留購租賃物,具有合同依據,應予支援。濟甯中科公司關于其無須向華電融資公司支付1萬元留購價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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