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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條(融資租賃十七)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條(融資租賃十七)

  本條是關于租賃物損毀、滅失之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合同法》未就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風險承擔問題作出規定,隻在第231條中對傳統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風險作出安排。但是傳統租賃與融資租賃在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上存在較大的差别,直接适用原《合同法》第231條規定的風險承擔規則,要求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缺乏現實的公允性。最高人民法院結合融資租賃業務的實際需要,并在充分借鑒各國融資租賃立法及有關國際公約的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在2014年釋出《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7條中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融資租賃合同中常見的風險分擔問題提供明确的規範指引。《民法典》第751條吸收了上述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條(融資租賃十七)

本條是對融資租賃物意外滅失後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與一般的租賃合同的不同之處,就在于其融資性,等于是承租人向出租人融資,購買自己需要的标的物,出租給自己使用。是以,在融資租賃的租賃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間,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需要對不利益進行适當的配置設定,意外滅失的風險固然要由所有權人承擔,但是承租人不能是以而免除租金支付義務。故本條規定,租賃物即使因意外毀損、滅失,出租人仍然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除外的是,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不适用前述規則。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條(融資租賃十七)

張某某、江蘇波地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2年3月13日,原告波地公司與被告泓港公司簽訂編号為“BDZL(12)HZ002-××××”的《買賣合同》,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新鴻順7”輪于2013年4月17日被青島海事法院依法公開變賣,自此,租賃物滅失,依照前述規定,原審法院對波地公司提出的要求泓港公司支付全部48期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根據2号《融租合同》及波地公司與泓港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簽訂的補充協定的約定,泓港公司在2012年4、5、6月應支付租前息(利息金額為每月312693.68元,合計938081.04元),2012年7月28日起正常支付租金,租賃本金為42160945.95元,租金金額采用等額年金法,在剩餘租賃期内按月、期末支付的條件計算确定,共48期,每月一期,租金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人民币貸款基準利率增加2個百分點确定。

五 解 析

依據2号《融租合同》第25.3條“在租賃期間,如果船舶的任何部分發生任何滅失、損害或毀壞,或者以任何方式導緻不适合使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租金不得全部或部分減少,并且承租人不得解除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付款義務或其他義務”及第26條“承租人對出租人賠償事項”中的相關約定,泓港公司應支付租金并賠償波地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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