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條(融資租賃十三)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四十七條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條(融資租賃十三)

本條是關于出租人對租賃物瑕疵擔保的責任免除及例外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是在原《合同法》第244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原《合同法》第244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本條将“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修改為“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一次審議稿)》第538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538條與此相同。《民法典(草案)》第747條将“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修改為“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改變了但書之後的标點符号,以符合現代漢語的表達習慣。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條(融資租賃十三)

本條是對租賃物品質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成立,在履行期限内,出現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情形的,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租賃物品質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品質瑕疵擔保責任配置設定的規則是:(1)一般規則是出租人不承擔責任,而是由承租人承擔該責任,理由是,租賃物的選擇是由承租人确定的,承租人承擔租賃物品質瑕疵擔保責任具有正當性。(2)特殊規則,如果承租人選擇租賃物是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由于在租賃物的選擇上加進了出租人的意志,是以,租賃物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條(融資租賃十三)

楊某某、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5年9月28日,原告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企業名稱變更為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洪某森系第三人通程公司遵義分公司從業人員。2016年10月20日,洪某森書寫了一份《銷售申請單》,申請單載明客戶(即被告)楊某某的基本身份資訊、購買性質、從業年限等,型号為ST365,銷售方式為融資租賃,已收定金50000元,裝置總價1500000元,其中機價1455000元,代收運費45000元,辦理85成3年融資租賃,提機時付款224394元(提機款=首期貨款+融資租賃費用+代收運費)。後來,機器出現故障,被告楊某某以此為由拒絕向原告國銀金融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原告随即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因本案系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對于被告主張的産品故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4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之規定,楊某某并未舉證案涉挖掘機依賴原告的技能确定或受原告的幹預選擇,是以案涉挖掘機的故障問題不能作為不支付租金的法定事由,楊某某可另案向相關義務人主張權利。

五 解 析

根據楊某某送出的洪某森書寫、楊某某簽名捺印确認的《銷售申請單》,其中載明案涉挖掘機的銷售方式為融資租賃,在申請單中對于融資租賃的金額和費用以及融資租賃月均還款作出了明确約定,故原告與被告楊某某雙方分别在案涉融資租賃合同上簽章的行為産生合同訂立的法律後果。對于租賃物産品故障問題,由于被告不能證明其是根據原告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在原告的幹預下選擇租賃物,故而不能以租賃物的故障作為抗辯理由而拒絕支付租金。被告應根據民法典第752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之規定,楊某某逾期支付租金,作為承租人其應當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