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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融资租赁十三)

作者:法律一语明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融资租赁十三)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的责任免除及例外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在原《合同法》第24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原《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条将“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修改为“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次审议稿)》第538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38条与此相同。《民法典(草案)》第747条将“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修改为“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改变了但书之后的标点符号,以符合现代汉语的表达习惯。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融资租赁十三)

本条是对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在履行期限内,出现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情形的,有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分配的规则是:(1)一般规则是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承租人承担该责任,理由是,租赁物的选择是由承租人确定的,承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具有正当性。(2)特殊规则,如果承租人选择租赁物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由于在租赁物的选择上加进了出租人的意志,因此,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融资租赁十三)

杨某某、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5年9月28日,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企业名称变更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洪某森系第三人通程公司遵义分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10月20日,洪某森书写了一份《销售申请单》,申请单载明客户(即被告)杨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购买性质、从业年限等,型号为ST365,销售方式为融资租赁,已收定金50000元,设备总价1500000元,其中机价1455000元,代收运费45000元,办理85成3年融资租赁,提机时付款224394元(提机款=首期货款+融资租赁费用+代收运费)。后来,机器出现故障,被告杨某某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原告随即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因本案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对于被告主张的产品故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4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之规定,杨某某并未举证案涉挖掘机依赖原告的技能确定或受原告的干预选择,因此案涉挖掘机的故障问题不能作为不支付租金的法定事由,杨某某可另案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

五 解 析

根据杨某某提交的洪某森书写、杨某某签名捺印确认的《销售申请单》,其中载明案涉挖掘机的销售方式为融资租赁,在申请单中对于融资租赁的金额和费用以及融资租赁月均还款作出了明确约定,故原告与被告杨某某双方分别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上签章的行为产生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对于租赁物产品故障问题,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其是根据原告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在原告的干预下选择租赁物,故而不能以租赁物的故障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租金。被告应根据民法典第752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规定,杨某某逾期支付租金,作为承租人其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