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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数据类型区分与权属分析(32)

作者:YunfangW

微博诉iDataAPI:赔偿额计算

原告起诉时索赔经济损失2000万元,提供了以下两种计算方式:

  • 被告因侵权获利的数额

1)根据被告网站公布的、精确且每小时更新的“新浪微博”API数据接口调用次数和明确的收费标准,被告获利至少超过2600万元,考虑到微博数据及微博商誉在被告侵权获利中的贡献度,原告对该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1500万元损害赔偿;

iDataAPI网站显示微博API接口上架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向用户提供的微博数据接口服务,按用户调用次数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或2元/100次;用户总调用次数在2019年5月的几次取证时就均已超过21亿次并不断增长。

2)被告除通过API数据接口售卖微博数据获利,还根据特定客户需求提供抓取、售卖微博数据的定制服务,规模极大,同样获利巨大,至少已达到反法法定赔偿数额500万元;

3)上述两部分侵权获利不重叠,原告将这两部分合起来主张2000万元赔偿数额。

  • 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数额

1)参考原告2018年凭借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产品的应收数字,已超过2000万元;

2)被告以极低的价格将原告仅向付费用户提供的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提供给iDataAPI网站用户,且可以根据文章的id号提供全部的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事实上已导致原告损失了本应凭借付费阅读文章所获的的合法收益;

3)仅针对被告抓取、存储、售卖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一个行为,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就已超过主张的2000万元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

  • 原告提供的第一种计算方式相对客观,有较为合理的计算依据,第二种计算方式主要是推断,主观性较强。因此,采用第一种方式来计算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 结合以下因素,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20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要求:
被告主观恶意重、采用恶意技术手段、实施侵权行为的类型多、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量巨大、采用混淆服务来源或经营关系的方式宣传其侵权服务、损害后果严重等。

被告曾辩称其属于小微企业,基于微博数据的收入非常低、未盈利,并提交审计报告作为证据。一审法院未采信,法院认为:

  • 被告提交的《简亦迅深圳分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显示2019年营业收入约为400万余元,2020年收入约为600万余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显示:微博收入为2万余元,微博支出为2.2万余元。考虑到审计对象是被告分公司、职工薪酬数额存在很大出入等问题,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审计报告的专业性质疑;
  • 被告从事抓取、存储、售卖微博数据的侵权服务,具有技术密集型特点,因此,即使简亦迅分公司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少,并不代表其针对原告实施的涉案数据侵权行为的规模就小;
  • 审计对象是简亦迅分公司,不涉及简亦迅公司,就算审计报告真实可信,也无法反映二被告共同侵权获利的情况。

被告上诉时提出赔偿额过高,理由主要是:

  • iDataAPI⽹站公布的调⽤微博次数的数据虚⾼,且
  • ⼀审法院计算时采⽤的收费标准是1元/100次⽽⾮最低的0.5元/100次,⾄少是多算了1089.89万元。

二审法院基于以下理由支持原判认定:

  • 基于以下情形,可以认定根据诉讼诚信原则,本案由被告⽽⾮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推定的法律后果,更加公平且合理:

1)关于被告官⽅⽹站公布的调⽤微博次数是否虚⾼以及其实际获利情况,应由其⾃身承担举证责任;

2)按照常理来看,被告显然明知其实际收⼊及获利情况,且其完全有能⼒举证证明涉及微博数据的API接⼝的具体调⽤次数和收⼊情况,包括详细的接⼝调⽤次数记录和收费记录,以及与此相关财务账册、资料等;

3)若被告积极举证反驳,法院⾃然会根据相关证据并按照精细化赔偿的思路确定赔数额。但是,在原告明确提出赔偿诉请2000万元和计算⽅式及相关证据时,被告权衡之下仍旧选择仅⼝头辩解⽽不提供任何具体财务证据⼦以反驳,且在不服⼀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上诉时依然怠于举证;

4)由此可⻅,即使按照被告真实财务资料来计算其侵权获利,也未必远远低于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

  • ⼀审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时采⽤的调⽤微博数据收费标准1元/100次、调⽤次数约21亿次,已经⾜够合理且保守:

1)法院计算过程采⽤的是截⾄2019年5⽉的调⽤微博数据接⼝总次数,⽽被诉⾏为于2021年3⽉才停⽌,且

2)iDataAPI被诉11项数据接⼝中仅有接⼝9(提供“微博点赞”数据)的收费标准为0.5元/100次,其余10项接⼝的价格为1元/100次、2元/100次。

  • 因此,虽然本案难以精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但⼀审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在案证据,采⽤裁量性赔偿⽅法,计算得出被告涉及调⽤微博数据的⾮法收⼊2179.79万元,并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并⽆不当。被告关于赔偿数额过⾼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理据,不予⽀持。

对于被告二审时提交的《收⼊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证据,二审法院基于以下理由亦未采信:

  • 被告在⼀审时已经单⽅委托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但该⼀审《审计报告》存在重⼤真实性、专业性问题,⾄少包括明显异常的公司称呼、字体不同,以及同⼀事项的会计数据不同等诸多问题,被告及相关审计机构对此⽆合理解释,⼀审法院不予采信并⽆不当。
  • 被告对此上诉,应当提供真实财务证据资料⽽⾮仍旧单⽅委托审计,如此舍近求远,报告的必要性和可信度存疑。
  • ⼆审《审计报告》没有考虑报告用于司法案件举证的重要性,无任何表达会计师知悉报告用于司法案件举证或者将法院明确作为审计报告预期使用者的内容,也没有考虑被告面临一审判决不利法律后果并上诉的客观经营环境和法律环境。
  • ⼆审《审计报告》没有考虑一审《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已经存在重大错报等问题,没有就微博收入数据前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与前一任会计师、被告进行沟通、询问、核查,对相关财务报表的重大真实性、专业性问题未作任何解释。
  • ⼆审《审计报告》仅以被告自行提供的合同和SaaS平台数据作为审计材料,没有调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没有对被告控制、篡改、隐瞒其后台系统数据的能力和可能性进行了解和分析。
  • 综上,该报告系单方委托、审计材料由单方提供,实为应付诉讼而提交的事后形成的证据,其结论不足采信。

后天开始看天猫诉数据搬家软件案。

参考:知产宝微信公众号,2024年1月19日发布《竞争案例|首例涉微博数据抓取交易案,广东高院终审宣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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