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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埃及女性的社会地位高于其他文明?“女市民”阶级分布极广

作者:峰哥正读

文/峰哥

古代埃及女性的社会地位高于其他文明?“女市民”阶级分布极广

引言

女市民,古代埃及语表述为“昂赫妮尼乌特”。福克纳在《简明中埃及语字典》中将它解释为“女性市民”;

在埃尔蒙和格拉泊编写的《埃及语字典》中将其作为用于女性名字前面的头衔,含义为“女性公民”;在新埃及语中,其书写方式发生微弱的变化,写成,在莱斯科主编的《新埃及语字典》中将其理解为“女市民、夫人”。

古代埃及女性的社会地位高于其他文明?“女市民”阶级分布极广

关于古埃及女市民的地位,至今尚未有专门的文章进行论述,仅在妇女研究时偶有提及。

有学者认为,女市民群体特指古埃及的自由女性;也有人认为,作为头衔其特指地位较低的、育有多名子女的成年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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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对古代埃及妇女的研究也方兴未艾。

目前学界关于古埃及妇女主要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古埃及妇女地位明显高于同时代其他文明的妇女;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古埃及妇女的地位并没有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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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学者们对于古埃及女性所持观点不同,但是其出发点却均为女性与男性的性别差异。

然而在性别因素的影响下,对于女性的任何讨论都是有所偏颇的。因此本文拟将古埃及文献中出现的词汇“女市民”作为研究对象,进而还原出古代埃及女性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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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市民出现的历史背景

“女市民”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中王国时期,但是在其出现之前,女性群体经历了漫长的成长过程,才争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

古王国时期,女性在家庭伦理中和财产传承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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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表现在埃及人介绍自己身世之时,将母亲放在与父亲同样的地位上,分别对他们进行介绍。

如在第五王朝国王乌纳斯的金字塔铭文中,乌纳斯在介绍自己的身份时说:“乌纳斯的母亲是赫利奥坡里斯人,乌纳斯的父亲是赫利奥坡里斯人。”以此来突显其血脉的纯正,同时也印证了母亲在家庭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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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他母亲的财产还分给了“赫派什州胡特胡尼尼苏泰赫城的统治者,他和他的孩子们获得12斯塔特的土地,以及依附民和小型牲畜”。

由此可见,在第三王朝时期,女性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和依附民,其子嗣的财富中的很大一部分便来自于其母亲,因为这篇文献中还提到了梅腾的父亲除了依附民和小型牲畜之外,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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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梅腾说明自己财产来源时,最先介绍的是来自于母亲的那份财产,之后才是来自于其父亲的遗产。

这都暗示了此时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对财产的把控能力可能高于男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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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地位除了作为母亲和妻子体现在家族内部,其在社会生产劳动和宗教祭祀中也是有生力量。

第五王朝的墓室壁画对于女性劳动者就有所描绘,如位于萨卡拉的缇的墓室里的一副壁画就雕画了4个穿戴华丽的女性,她们的头上顶着各种农作物、手里抱着飞禽,或牵着羊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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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自古王国起,上层社会的女性可以担任哈托尔神及其他女神神庙的高级祭司,如在第五王朝时期一位贵族的儿女就曾担任祭司一职,他们轮流在哈托尔大祭司的办公室里工作。

但是由于第三王朝和第四王朝时期埃及社会仍然有原始社会的印记,此时的女性虽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没有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在经济、生产、甚至是宗教上仍旧有着自己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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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一中间期时期,女性大多以妻子的形象频繁出现在官员的自传之中,如《印迪铭文》中提到:“他所宠爱的妻子、唯一的王室装饰师、哈图尔女神的女祭司、为提斯的众神所尊敬,姆特姆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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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王国时期,女性地位进一步提升,此时以女性为主人公的石碑大量出现,如一位生活在辛努塞尔特三世统治时期的名叫伊乌海特伊布的女性就曾拥有一小块石灰岩的葬祭石碑。

而在大都市艺术博物馆里也保存了一块“假门”石碑,其记录的对象也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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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虽然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自己的父亲和丈夫有所依赖,但是毫无疑问的,女性在中王国及其之前的埃及社会中已经占有了一席之地。

而到了新王国时期,一些女性开始以一种全新姿态出现在古埃及文献中,这些女性被称之为“女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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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市民的经济地位

“女市民”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在中王国时期的《拉洪和古罗布的涂鸦和僧侣体草纸》中就有过提及,然而由于该草纸过于残缺,我们并不能确定这个词汇在中王国时期的具体用法。

新王国时期,这个词汇才开始大量使用。在法律文献和经济文献中,“女市民”被置在妇女名字的前面作为头衔频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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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记载有“女市民”的经济文献中,第二十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五世统治时期的土地清册文献《维尔伯纸草》最具代表性。

在《维尔伯纸草》中,“女市民”作为土地的持有者,与瓦布祭司、马车夫、士兵和田间劳作者作为出现的最为频繁的五种土地持有者之一,被国内外学者译为“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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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据卡塔瑞的统计,在这篇纸草中,女市民占全部土地持有者的10.8%。这一占比意味着作为一个性别属性单一的古埃及社会群体,

女市民至少占当时土地占有者总数的十分之一,其数量十分可观。

而从耕种的土地归属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两种:租种他人的土地和耕种自己拥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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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种他人土地时,由于土地的所有者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

首先,女市民可以耕种神庙的土地:“将神庙位于哈尔代伊的大片领土进行分配。(其中)丈量了伊奈纳土丘东南的土地:女市民,塔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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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捐赠给法老众神的土地……由女市民,特恩拉姆泰丝、穆腾哈波以及缇阿奥等人共同参与耕种负责每人耕种3阿鲁拉,税额相同。但是能够耕种神庙土地的前提是缴纳赋税:

法老国库的土地,也是她们重要的耕地来源,如:“属于国王国库的用于种植饲养白山羊的草料的土地……女市民,塔芭萨(耕种其中的)5阿鲁拉,(其中)12阿鲁拉土地用来纳税,税额为每阿鲁拉124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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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耕种神庙的土地相同的是,耕种法老国库的土地也按面积每年缴纳定额的赋税。

其税收标准与其他耕种者相同,这显示了女市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在耕种和缴税方面担当了与其他群体相同的角色,其经济地位也与其他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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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这块土地的税收按时缴纳的基础上,她的耕种权可以由其子嗣继承:“女市民,已故的薇尔奈尔阿伊,(阿鲁拉土地由其子嗣继续耕种,(阿鲁拉土地用来缴税),(缴税额为每阿鲁拉)1袋。”

除了这些国有或神庙经营的土地之外,一些女市民还从其他的个体土地所有者那里租种土地:“由马夫长伊奈纳命名的用于饲养马匹的土地……丈量这块土地的西南部……女市民拜肯普塔赫耕种了124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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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种个体土地所有者土地的同时,需要承担这块土地上的赋税。

除了租用别人的土地之外,一些富裕的女市民还会将自己多余的土地租给其他的耕种者:“耕种者,帕卡蒙……夫人,泰赫茹如(的土地)交由他耕种”。

上述分类反映了女市民内部存在着贫富分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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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维尔伯纸草》之外,女市民还频繁的出现在麦地那工匠村的经济文献中。在市场活动中,女市民经常作为买家,淘买自己需要的物品。在麦地那195号陶片上记载了一位被称之为女市民的不知名的妇女买了个椅子。

女市民除了作为商品交易中的买方,还可以以商人的姿态出现在经济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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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伽迪纳123号陶片中一个名字缺失的女市民将其奴隶的一天租卖给其他人。

女市民作为一个女性群体,在新王国时期的经济中的活跃程度不下于同时代的男性。

其土地占有和耕种形式多样,并且名下的土地可由其子嗣继续耕种,同时她可以继承来自于其夫、父的土地。更为重要的是,她们同其他男性群体一样承担相同数额的赋税,这也暗示了至少在经济领域里,女市民是独立的社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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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商品贸易中,女市民既可以作为买方又可以作为卖方,凭自己的个人意愿和喜好处理自己的所有物。

作为新王国时期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特定的区域内如工匠村中,女市民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是古埃及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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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女市民经济活动的频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纷至沓来,麦地那工匠村留存下来的文献记载了女市民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纠纷。

由此,女市民在法律文献中的活跃程度在某种程度上与其在经济领域的程度不相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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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市民的法律地位

经济地位是个人甚至群体的立身之本,而法律地位则为女市民群体提供了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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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市民作为古埃及新王国时期在经济领域极其活跃的社会群体之一,其合法权益和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首先,女市民的人身权受到古埃及法律的保护,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强奸女市民要受到重罚:《邵尔特纸草》中帕耐博的罪名之一就是曾两次强奸女市民胡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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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使女市民流产也是一种犯罪行为:《都灵1887号纸草》中沐浴祭司帕奈努凯特就因为导致女市民塔瑞皮特流产受到指控。

女市民的财产权也受法律保护。就连神明也对女市民的财产权予以保护,并称:“她应该拿走她的财产。”

并且女市民继承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麦地那235号陶石片》就记载了女市民伊西斯为了要回其丈夫的土地而向工匠哈弥派特、工匠哈姆瓦塞特和工匠阿蒙伊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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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女市民还有权继承其他人的财产。如在《开罗25583号陶石片》中工匠奈海特把财产分给了女市民。

女市民还和古埃及男市民一样拥有丧葬权。《大英博物馆10221号纸草》记载了盗墓犯亵渎了安息在底比斯西部的女市民和男市民的坟墓和墓室情况:“把墓主人从棺材里拖出来,暴尸在沙漠上,并偷走了他们的丧葬用品和内馆里的黄金、白银和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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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英博物馆10053号纸草(反面)》记录有神父斯海慕伊的妻子———女市民塔伊如茹用4块雪松做了一口内棺的字样。

结论

女市民在经济文献和法律中被频繁记录,预示着女性在古埃及新王国时期的重要性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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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女市民的自然身份就是各行各业的从业者的妻子。

其阶层分布极广:上至沐浴祭司和书吏的妻子,下至洗衣工、渔夫、雕刻工、工匠、木匠、盗墓贼等人的妻子,都被称之为“女市民”。

除了特指某人的妻子之外,似乎未婚的女性也包括在这一群体之中,如《第17年都灵大墓地日志》中的白克苏特赫、塞赫、哈皮欧的哈瑞尔、哈欧等人的女儿都被称之为“女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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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女市民指代的范围明显区别于罗宾斯所声称的“已婚女性”。

更加值得人注目的是,在这篇文献中奴隶普塔哈乌妻子的女儿也被称之为“女市民”特哈如。

所以女市民的称谓也不应该局限于加德纳所认为的“自由女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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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在上文提到的《梅尔A号纸草》中,奴隶帕伊奈赫诺派的妹妹身份是女市民。

作为奴隶的妹妹,其身份很大程度上可能也是女奴,而在此处却被称之为女市民。

因而,过往学者对于女市民身份的认识尚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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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古希腊) 荷马. 伊利亚特. 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

[2]( 古希腊) 荷马. 奥德赛. 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

[3]( 古希腊) 赫西俄德. 工作与时日·神谱.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6.

[4](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全集( 第九卷)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5]( 古希腊) 色诺芬. 经济论·雅典的收入. 北京: 商 印书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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