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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虎 杨溢 | 《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保护新措施解析

作者:知产前沿
张飞虎 杨溢 | 《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保护新措施解析
张飞虎 杨溢 | 《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保护新措施解析

目次

一、专利行政保护的职责范围

二、专利行政保护的行政主体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全国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裁决专利侵权纠纷

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

六、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处罚的专利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协助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两年多后,2023年12月2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实施细则》第八章“专利权的保护”主要规定了专利行政保护的内容,本次修改总结了《专利法》实施两年多来行政保护的实践,完善和改进了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体系。

一、专利行政保护的职责范围

《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的专利行政保护按照行政行为类型划分,可以分为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处罚和行政协助等行政管理内容。

行政裁决是指《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裁决专利侵权纠纷(包括第七十条规定的裁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调解是指《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赔偿的调解和《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专利权属、资格、奖酬、临时保护等纠纷的调解。

行政处罚包括《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处理假冒专利行为,《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处理专利标识不规范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的处理虚假申请和虚假开放许可的行为。

行政协助指《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为协助司法和行政相关管理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二、专利行政保护的行政主体

修改前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负责专利保护的行政主体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两类机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个范围解释起来比较复杂,可以简单理解为省一级知识产权局和地级市知识产权局,直辖市下的区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下的自治州、盟、地区的知识产权局不在这个范围,县一级的知识产权局更不在这个范围。

修改后《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负责专利保护的行政主体有两个变化,一是增加了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行政主体变成三类;二是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了新的界定。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的增加与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有关,专利行政处罚权统一划归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对于假冒专利等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主体在修改后《专利法》表述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部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处理专利标识不规范行为、处理虚假申请和虚假开放许可的行为均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并未定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调整表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可以理解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包括了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但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法定职能只是在省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这样的限定性表述着实多余。

在实践中,也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将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职能下沉到县一级的知识产权局。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全国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自《专利法》第七十条确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后,随《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界定了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对以上表述进行了适当修正,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界定为:(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新的表述似乎增大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是否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自由裁量权。

《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并审结两批12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1],这项新设制度的运行、效果和意义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裁决专利侵权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裁决专利侵权纠纷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陆对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采取了司法、行政“双轨制”的解决机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或行政裁决途径解决侵权纠纷。所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可以判决侵权赔偿,行政裁决仅可对侵权赔偿进行调解。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途径因其“效率高、成本低”而越来越受到专利权人的关注,特别是在中办、国办2018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之后,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办案量快速增长,2023年1-10月立案数和结案数达55023件与53438件。[2]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因其准司法性,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案时采取的措施不同于专利执法的部门处理假冒专利可采取的措施。这就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即可以采取(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这三项措施;但不能采取(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与(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这两项措施。

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

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对专利侵权纠纷赔偿的调解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职能是《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设定的,具体包括(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专利纠纷也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行政调解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这几类行政调解职能普遍存在案件受理少的情况。

六、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处罚的专利违法行为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处罚的专利行为有三项:

(一)《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专利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二)《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的“不诚信”行为,针对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弄虚作假以及第八十八条开放许可中的虚假行为,这是本次《实施细则》新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

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协助行为

行政协助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协助司法和行政管理而中止办理专利申请等有关程序的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权属纠纷处理过程(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中当事人可请求中止有关程序。本次修改要求当事人在提出中止请求时,要“说明理由”,如果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这条新规是个“补漏”。在修改前只进行请求的形式审查下,有些侵权案件的专利权人会虚假提起专利权属争议程序,进而利用该条款实现恶意中止正在进行的专利无效程序的目的,导致侵权案件中被告权利受到损害。本次修改填补了这个漏洞,更有利于维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保护是维护专利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专利权人获得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实施细则》的修改将有助于全行业对专利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与落实。

注释

【1】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10/art_499_188489.html

【2】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89/index.html?uid=669&pageNum=1

作者:张飞虎 杨溢

编辑:Eleven

张飞虎 杨溢 | 《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保护新措施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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