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王位继承人仅限于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孩子和他的后裔。
国王挑选王位继承人要经过欧莱玛和沙特王族的同意。
选择王储的原则是高贵的品质、仲裁的能力、一定的成就和较强的领导能力而非完全依照年龄大小的顺序。
如果年长者不适于或者本人不愿意担任国王国王就可以另立其他适合的人为王储。
费萨尔挑选王储时就越过年龄较大的穆罕默德选择了年龄稍小的哈立德。
沙特阿拉伯王国继承制度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和变动。
国王沙特曾经试图建立直系继承制度未果费萨尔继位后任命哈立德为王储法赫德为第二继承人实际上正式确立了兄终弟及的继承原则。
年以来第二副首相的职位成为王位继承人资格的重要标志。
法赫德时期又对继承制度做出改动和补充。
年国王法赫德颁布的《政府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王国继承制度做出新的规定。
“国家的统治者出自开国君主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沙特的儿子和后裔他们之中最正直的人将按照《古兰经》和先知的逊奈获得效忠”。
’这一规定说明选择王位继承人的根据是个人能力和品行而非年龄和资历同时也承认了阿卜杜勒·阿齐兹的直系后代包括儿子和孙子都具有成为国王的资格。
《政府基本法》还规定“国王有权通过颁布王室法令指定和免职王储”“国王死后王储将接管所有的王权直至他获得效忠”。
这一规定改变了长久以来的继承制传统建立了新的继承程序。
它为国王选择和免职王储的特权提供了固定的法律基础同时王储不能在国王死后自动继位只能作为临时的统治者直到王储或者是另一个更适于担任国王的人得到效忠和承认并被拥立为国王。
沙特王位继承人正式即位时必须举行欧莱玛向他宣誓效忠的仪式以表示沙特家族统治者具有宗教政治合法性集王国的最高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于一身。
法赫德关于继承制度的法令开了两个先例即国王拥有选择和撤销王储的特权以及承认至少个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孙辈是合法的王权继承人。
“《政府基本法》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是沙特阿拉伯王国继承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沙特阿拉伯王国实行的非长子继承制度是维持家族政治的必要条件。
沙特家族王位继承制度具体实施时有许多并未成文的潜规则构成了一个相对复杂的继承制度。
在一般的情况下王位继承人都是根据沙特家族成员的年资排位依次确定只要王位候选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具有相关的行政管理经历。
但是如果长老级亲王通过讨论认为年资排位即将产生不适当的继承人长老级亲王就将召开会议宣布继承规则有所变更。
同时王位继承人选择标准中的能力原则并非一个可供衡量的客观因素实质上为王族内部各个集团的权力角逐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由于国王与王储的权力接近二者的权力存在一定的消长关系当王权过于强大时王储的选择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费萨尔任命哈立德为王储时哈立德已经年老并且体弱多病而且哈立德并不十分热衷权力的争斗对赛骆驼和猎鹰极为钟爱而对沙特国家的权力中心并不熟悉。
这个选择确保了费萨尔不会受到他的王储的挑战同时意味着费萨尔统治时期的王储不能享有与费萨尔担任王储时同样的权力这更有利于国家权力集中在国王费萨尔之手。
一些敏感的特殊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到王位继承人的选择。
费萨尔成为国王以后亲王穆罕默德是当时阿卜杜勒·阿齐兹在世的儿子中年龄最长的但穆罕默德主动放弃了继承权的竞争也可能是其要求继承权的资格被忽视原因是他在沙特担任国王期间与沙特国王具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