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作者:云山文史v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文|木木

编辑|观星

为了恢复明末遭受严重破坏的农业生产,清政府采取鼓励垦荒的土地政策,承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并在一定年限内免于升科,这种鼓励垦荒的政策一直延续到乾隆时期。

随着垦荒条例的实施,社会经济逐渐有所好转,如浑源县,“顺治八年起至十三年止开垦荒地七百一十六顷四十一亩,兴屯并报入兴屯共地一千三百四十三顷八十四亩”。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体现了垦荒政策带来的积极作用。但在部分地区,这种作用并不能长期持续。

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灵丘县“川地平原俱已招徕承种,山坡高脊万难尽力耕耘”,反映了灵丘地区土地承载力的饱和。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一、土地承载力

土地承载力的下降体现了制度政策、人类活动与区域环境的叠加效应,由此晋北地区出现了持续不断的人口外迁,形成“走西口”的生存习惯。

清初为了稳定北部边境秩序,清政府严禁蒙、汉来往,对北部蒙古地区实行民族隔离和禁垦政策,“顺治十二年(1655),各边口内旷土听兵垦种,不得往垦口外牧地”。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从康熙年间开始,清政府逐渐放宽边内民人的出口垦殖政策,对于蒙地的开垦由封禁到弛禁。

随着口外垦种民人增多,雍正初年陆续添设古北口、张家口、归化城同知,加强对当地的管理。

雍正五年(1727),“将见在寄居民人与种地民人,查明姓名、籍贯,造册咨查各本籍,仍令各省州县官,将所有出口种地民人记档,以备日后查对。嗣后再有出口种地之人,俱著该同知一面安插,一面移咨本籍,查无过犯逃遁等情,准其居住,耕种年终,造册报部”。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雍正、乾隆时期丰镇、宁远、归化、和林格尔、清水河等直隶厅的陆续设置,反映了垦殖政策变化后口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口外地区的开垦中,以晋北地区民众出口垦种最多。

“清水一郡,所属幅员辽阔,至千余里,原系蒙古草地,所有居民并无土著,大抵皆内地各州县人民流寓。而附近边墙之偏关、平鲁二县人为尤多,其风气各就所隶之地以成俗,亦与边外各处不甚相远也”。

清政府对边外地区垦殖政策是一个调整的过程,既是清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也是口内、边外地区环境、人口、民族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体现。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边外地区的放垦,一定程度上推进了雁行人、走西口等人口的机械移动,而对于口内地区而言,“分其少壮于口外,实养其老弱于家中”。

人口迁移带来了区域人地比例的变化,对于区域土地垦殖影响较大,同时结合区域内部人口流动,综合影响区域土地交易。

如岢岚县的永佃习惯中,就曾提到岢岚地广人稀,本地人耕地并不紧张,所以价格相对便宜的山田多由外来移民租种,为了能够在异乡持久耕种,要求了永佃权。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实际地广人稀的描述同样适用于北部朔州、雁北等地,但这两个区域的土地租佃情况也不尽相同,朔州地区租佃比例较低,而雁北地区土地租佃较为普遍,也多以分成租制为主。

所以区域土地关系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非某种因素单独作用。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二、生产方式与风俗习惯

晋北地区位于农牧交错带,农业生产大多采取粗放式经营,广种薄收,民众大多农牧兼营。本区内部农业生产尚存若干不同,这些区域差异对于区域土地关系的形成也多有影响。

在五台、定襄、崞县及忻县一带,村落较密,人口较多,因而在土地分配量上较少,耕作方法已近于集约主义。但在雁北朔县,右玉及左云一带,人口与土地分配情形却与此相反。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此一带耕地,以五亩为一计算单位,拥有土地两三顷之家极为普遍,其在耕作方面,颇类似新开发国家。

再以岢岚一县而论,山阻险要,交通不便,该处耕作,多为田庄制,闻乡老所述该处情状,颇类似欧洲中世纪庄园制度。

资料显示晋北地区农业生产具有不同的区域特征,东部忻代地区、北部雁北地区、西北部沿黄河区和山区等几个典型区域的农业生产状况各不相同。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这种内部区域的划分大多和生产环境密切相关,结合具体气候、土壤、水利条件等,各地区形成了一定的作物种植结构、耕作技术和生存方式,反映了一定区域环境下人群适应和响应。

晋北地区主要为北方传统旱作农业技术,技术的区域不平衡性也较为突出,整体保持传统农业的基本特征。

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和传统农业生产技术决定了土地生产力及土地收益,进而影响地权交易。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山西北部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区,北方少数民族的游牧、狩猎等习俗对于山西北部地区的风俗潜移默化存在影响,“北边大藩镇,其土砂瘠,其俗骄悍,军民杂处,号称难治”。

由于草地资源较为丰富,如晋北大朔地区、晋西北宁武、保德等地,五台山地区等都广泛分布草场。

所以本区牧业非常普遍和发达,除了官方常设牧厂、马厂外,民间百姓也大多用牧业辅助生活。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其中养羊业居多,“州人畜之,动以百数十计,此大宗也”,充分体现农牧交错区的地域特征。商贸习俗在山西表现较为突出,民间常有经商习俗。

山西商人从明代开始就已经非常活跃,我们常说的“晋商”一词,就是对明清山西商人的特指。

清代中后期以后,大批山西民众出口外谋生,其中以从事商业经营和进行边外垦殖为主。

晋北地区商人的分布和活动有区域差别,在忻代等地,人多地狭,民众多出口,或耕种或经商,晋西北沿黄河地带多商贸往来,但在一些交通不便的晋西北山区。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罕见商贸活动,而在雁北的大同、右玉杀虎口等地,又是非常重要的商贸中转站和关口要隘。忻代地区民众多出口外经商,但却常在家乡投资,从而影响区域土地分配及经济发展。

而对于其他商贸往来区,商贸活动的影响为主要方面,如在大同、右玉等地,以及晋西北的沿黄河地带。

都出现围绕商贸活动发展的多种生计方式,实际对于区域土地关系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影响。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诸如宗族血缘、战争战乱、宗教文化等社会因素影响区域土地关系。

土地买卖、出典、租佃等交易活动大都有族人优先的原则,体现对于宗族关系的关照。

许多契约也都为族内交易文书,展示了宗族关系在地权交易中的影响,南方宗族的影响较北方地区而言更为深远。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而战争和社会动乱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实效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对地权交易影响较大。

宗教文化则是社会经济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文化特征,较多表现为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交易习惯的形成。

同时,清政府对于土地交易的管理和若干土地交易政策的颁行对于区域地权交易特点的形成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清政府对于典的回赎、找价、永佃等行为都有相关限制和规定,但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民间土地买卖带有厚重的区域色彩,受地方习俗的影响相对较大。

总之,晋北地区传统地权交易特点的成因较为复杂和多样,具有一定区域特点。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三、形成机制讨论

区域地权交易特征的形成,并不是某种因素单独起作用,有其一定的运行方式,所以需要对若干要素间相互作用问题,也就是形成机制进行讨论。

所谓机制,就是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这里引入系统论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尝试探讨区域地权结构及交易特征的形成机制问题。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诸多因素是以一定的关系相互作用,继而促使地权交易结构形成,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在于以制约作用为主的制约机制。

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环境因素对其他部分人文因素的产生、发展所起的制约作用,以及自然环境对部分要素发挥作用时具有的制约作用。

自然环境因素对其他社会人文要素显现出较为明显的制约及影响作用,如环境因素中的地形、光照、热量、土壤、水分等条件。

不仅直接构成土地的自然属性,还制约着土地上农业生产的作物种类、作物种植结构、农业生产技术等方面,从而直接影响土地交易的价格、期限及收益的分配。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同时,其他因素的形成、发展及产生作用时要受到环境因素的制约。如卫所屯田制度的演变及土地垦殖政策的推行,在基层实行推广的过程中都要结合区域环境来讨论其实施效果。

在一些山多田少、农业生产条件较差的地区,垦殖政策推行一段时间之后土地承载力相对饱和,此时垦殖政策的作用受限。

各因素之间还存在激励、促进关系,这种关系时常具有相互性,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的激励机制。例如,制度因素对于农业生产、人口等社会经济因素的激励作用。

清政府采取鼓励垦荒的土地政策,承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并在一定年限内免于升科。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随着垦荒条例的实施,社会经济逐渐有所好转,耕地面积有所增加,逃亡的民众逐渐回归故里,投入当地生产劳动中,显示了垦荒政策带来的积极作用。

同时,清康熙时期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以后,人口呈日益增多的趋势,说明清初推行的各项休养生息政策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度因素对于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层级的发展具有激励作用。

同时,各因素之间也存在激励机制,诸多因素相辅相成,互相激励。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如卫所制度的演变及政区变动,对于田赋政策、垦荒政策等其他因素的实施具有一定促进作用,生产技术与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激励机制。

反馈机制指的是一种作用与反作用,体现在环境因素下人类社会的应对活动,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的反馈机制,形成环境—政策—环境循环模式。

环境变化下人类社会的应对活动主要体现在民众基于对环境的认知以及灾变环境下所进行的若干应对活动,实际上就是环境作用于社会生产、制度文化等因素,而各种因素也会产生不同的信息反馈。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反馈机制,比较明显的如长城内外地区的垦殖政策和管理问题,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人口移动、政策调整、长城内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

集中表现在政策制度、生产方式、土地承载力、风俗习惯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上,综合影响长城内外地区的地权交易及社会经济发展。

自然与人文等各因素以制约、激励、反馈等机制相互作用,各因素之间既相互区别、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相互转化,体现了各因素的独立性及运行机制的整体性和复杂性。

如此,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清代晋北地区的地权特征。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通过对清代晋北地区典地、永佃、普通租佃等地权交易形式的细致考察,可以认为清代晋北地区地权交易形式较为多样,地权结构相对复杂,具有一定的区域特征。

具体而言,典地在农业生产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较多,契内大多不写明回赎期限,民间约定一般为一年之后可赎,同时体现对族内关系的照顾,转典、出典自佃等情况都有存在,形式较为多样。

永佃权在清代晋北地区的普遍性尚需讨论,永佃权与山田的分布密切相关,同时存在一些不完全永佃,部分永佃出现“典”或“田面权”的倾向。

浅析清朝时期,政府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的关系

普通租佃在晋北地区有区域差异,晋西北和雁北地区土地租佃较为普遍,多以分成租制为主,北部朔州地区和东部忻代地区租佃不普遍,若有租佃也表现为分成租制为多。

相关讨论充分显示了清代晋北地区地权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存在若干区域差异特征。这种特征的形成,主要与区域自然环境和一定的人文因素密切相关。

其中自然环境因素具有较为明显的制约及影响作用。与卫所屯田制度、土地垦殖政策、人口迁移、生产方式、风俗习惯等人文因素之间。

以及各人文因素之间,以制约机制、激励机制、反馈机制等相互作用。